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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禮前酒樓停業 新郎怒上法庭判令雙倍返還定金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11日 11:4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每日新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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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北方網訊:為了給兒子舉行婚禮,老父親與酒樓簽訂協議,約定了舉行婚禮的日子。不想婚禮前一天,新郎發現酒樓停業,婚禮當天他們才得到無法舉行典禮和婚宴的答覆。新郎和其父將酒樓老闆告上法庭。日前,本市南開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後,判令被告老闆雙倍返還原告定金,即人民幣6000元。

  案情回放 婚禮前一天發現酒樓停業

  男青年柴某是本市一家公司的職工。去年年初,他決定和自己的女友結婚,柴某的父親最終選定位於南開區的一家大酒樓,並與這家大酒樓簽訂了婚宴協議書。約定舉行婚禮的時間為同年10月下旬。場地在該酒樓的二樓大廳,婚宴為22桌,另備2桌。餐費標準為每桌1588元,共計3萬餘元。

  協議簽訂後,柴某的父親給付大酒樓3000元定金。並約定,如舉行婚禮一方違約,定金不予返還。如大酒樓違約,應雙倍返還定金。婚禮前一天,柴某來到大酒樓查看情況,而此時大酒樓的大門緊鎖,而且貼出了告示。上面寫著:“暫停營業,有事到某公司10樓找翟某。”柴某急忙把該情況告訴父親和其他親屬。一家人心急火燎地找到了某公司和大酒樓的工作人員詢問情況,並要求按時舉行婚宴。柴某説:“大酒樓人員聲稱,不能按時舉辦婚宴。這屬於單方面解除合同,致使我倉促更換飯店,很多親友沒能及時通知,且多達五桌的人未到,産生了很大的菜品損失,同時這件事給我造成了精神損失。”經協商未果,柴某父子決定將大酒樓的經營者告上法庭,要求其賠償精神損失費5000元,菜品損失1萬餘元,並雙倍返還定金。

  日前,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大酒樓的經營者表示,大酒樓是和某公司合作經營。因為雙方在合作過程中發生爭執,該公司奪取了大酒樓的經營權,接管了酒樓。柴某舉行婚宴時,其已不掌握酒樓的相關資料,所以未能及時通知柴某父子。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與大酒樓簽訂的婚宴協議書,合法有效。被告未按約履行,應承擔違約責任。原告要求被告雙倍返還定金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關於原告主張的賠償損失一節,由於雙方在合同中就違約金或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不明,原告提供的證據又不足以證明其實際損失的情況,法院對此請求不予支持。另外,本案解決的是雙方的合同糾紛,精神損害撫慰金不屬本案調整的範圍,原告可另行解決。

  律師説法 精神損失費可以提前約定

  本市律師楊麗表示,市民在與酒店訂立合同時,要注意以下幾點:要寫明違約金多少,但不得高於所交的總價款的30%。或者是約定定金,但定金只能要求雙倍返還。違約金、定金二者只能選一個。另外,也要對損失賠償的數額和計算方法進行約定。關於精神損失費,律師表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二)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三)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因該案只是單純的合同糾紛,所以法院一般不會支持關於精神損失費的訴訟請求。不過,當事人在合同中可以另外約定:如果酒店違約則賠償精神損失費,並寫明具體數額。(涉案人物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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