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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谷農婦50萬購買1400克毒品 售前查獲從輕判處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05日 11:4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蘭州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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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肅新聞網蘭州7月5日電 據蘭州晚報報道:7月3日,天水市中級人民法院宣判了天水市于去年偵破的“109”特大販毒案,該案也是天水市近10

  年來所破獲的繳獲毒品數量最多的一起特大販賣運輸毒品案,繳獲毒品海洛因1400克。甘谷縣婦女李某因犯販賣

  毒品罪被判處死緩,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出資50萬赴穗買毒品

  1965年2月出生的李某(女),是甘谷縣大像山鎮農民。幾年前經人介紹,李某認識了廣東普寧市人陳某(在逃)。2011年8月份,李某與陳某電話商定以50萬元的價格從陳某手上購買毒品海洛因。2011年8月26日、31日,李某先後兩次讓兒子王某給陳某賬戶分別打款30萬元、20萬元。

  2011年10月11日淩晨,李某乘坐列車前往廣州取毒品。14日下午,李某和陳某兩人商量準備從深圳坐大巴車返回天水。15日上午,兩人又一起來到汽車站候車室。在候車大廳,陳某將用黑色塑料袋包裹的四塊毒品海洛因交給李某,李某將4塊毒品海洛因裝入自帶的黑色揹包內,隨後乘坐從深圳發往天水的一輛長途客車,該車于10月16日下午到達天水火車站廣場。

  在汽車停車站點,甘谷縣緝毒大隊民警當場將李某抓獲,並從其攜帶的黑色揹包中查獲毒品海洛因4塊,凈重1400克。經刑事科學技術鑒定,4塊黑色塑料袋包裹的可疑物均係毒品海洛因,該毒品海洛因含量為86.65克/100克,這也是高純度毒品海洛因首次流入天水。11月23日,李某因涉嫌販賣、運輸毒品罪被逮捕。

  售前查獲從輕判處

  2012年5月14日,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販賣毒品罪,向天水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6月5日,天水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

  天水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明知毒品海洛因是國家禁止交易的物品,仍然大肆購買準備販賣,其行為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

  經法院查實,李某在偵查階段曾交代其家裏要修房子、經濟上緊,實在沒有辦法,就給上線打電話聯絡購買毒品之事,並稱準備用查獲的電子秤給吸毒人員賣毒品時稱量用,此證據能夠證明其有販賣毒品的主觀故意,並有從其攜帶的揹包內查獲的大宗毒品相印證。

  記者採訪得知,李某的家庭成員有吸販毒歷史,她的丈夫就曾因吸食販賣毒品被判過刑。

  對於李某的辯護人辯稱李某的行為應屬於犯罪未遂的意見。經法院查實,被告人李某從上線處購得毒品,且所購得大量毒品已查明就是為了販賣,只是在其未出售前即查獲,屬典型的販賣毒品的行為,不屬於販毒未遂的狀態,所以,此理由不能成立。

  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某販賣毒品數量特別巨大,理應判處死刑,但鋻於其屬初次販毒即被抓獲,且毒品沒有流入社會,尚未造成實際的社會危害後果。所以,可對其酌情從輕判處。

  7月3日,天水市中院在甘谷縣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判決:被告人李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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