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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場招聘要“無前科證明” 律師:涉嫌用工歧視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05日 11:0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聞中心-中國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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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不久,30多歲的劉女士在一家商場找到工作,但沒上幾天班,單位就提出了一個特殊要求:開具“無前科劣跡證明”,否則不能錄用。劉女士很不解,開這個證明有必要嗎?但是考慮到工作不能丟,她又不得不開。記者了解到,劉女士並不在公安部門規定的5種“可以出具違法犯罪記錄證明情形”之中,律師也認為,商場這種做法涉嫌違反《勞動法》。

  投訴:找工作不易 開證明更難

  劉女士向瀋陽市民服務熱線96123投訴稱,她在辦理“無前科劣跡證明”時很委屈,跑了多個部門耗費一週時間才把證明辦下來,“折騰這麼長時間,你説找個工作容易嗎?”

  7月4日,記者電話聯絡到劉女士。據劉女士回憶,事情發生在6月22日,她所在的單位讓她開具一份“無前科劣跡證明”,並規定如果在6月底前未能開出,將丟掉這份工作。

  劉女士向同事了解到,他們的證明都是社區開出的,“可我到社區開這個證明,卻被支到派出所,到了派出所,人家又告訴我,能辦那個證明的人都不在。”劉女士説,她好話説了一大堆,對方就是不給她開這個證明。

  “實在沒辦法了,我只好讓派出所的人幫著查一查,説我沒有前科劣跡,然後我又折回社區,可是社區仍然不給開這個證明。”劉女士説,過了幾天,她再次前往社區辦這個證明,社區還是讓她找派出所,而派出所依舊説辦事人員沒有在,“我急得都快哭了。”劉女士説,最後她找到了派出所的領導,才把這個證明開出來。

  心聲:非讓證清白 做法很不妥

  劉女士告訴記者,單位根本沒必要要求員工出具“無前科劣跡證明”,“此前我在多家商場工作過,他們都沒有要求我開這個證明。”

  其實,劉女士所説的“無前科劣跡證明”,應該是“無刑事犯罪記錄證明”,需要本人攜帶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原件和複印件辦理,如果是單位調查,派出所可以給單位出具政審結果,但如果是個人需要,就必須到瀋陽市刑警支隊先做指紋鑒定,證明無前科,然後再由市刑警支隊負責出具證明。

  劉女士認為,單位以這個證明相威脅,讓求職者“證明”自己清白,這樣的做法很不妥,“一個有前科劣跡的人,如果想重新做人,就不給機會了嗎?”劉女士説。

  説法:商場涉歧視 違反勞動法

  北京盈科(瀋陽)律師事務所魏強律師告訴記者,他也開過“無刑事犯罪記錄證明”,但是這份證明是行政許可所要求的,從事律師職業的人都需要開這份證明,“開這個證明是一個徵信問題,不是就業的必要條件,不應該因此影響到求職就業,一些單位以此來要挾就業者,顯然就是一種違法行為。”魏強説。

  魏強律師認為,按照相關規定,一般的企業單位無權對就業者徵信,但是這些企業處於自身的某種需求,強令就業者自證清白,這是用人單位的一種歧視行為,違反了《勞動法》的相關規定,也不利於就業與社會穩定。“這是一個很普遍的社會問題,我也多次遇到過類似投訴。”

  記者 梅天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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