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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建築節能宜鼓勵不宜強制(圖)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05日 09:2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南方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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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市住建局公佈的《關於推行太陽能熱水系統與建築一體化技術應用的通知(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通知》)規定,凡新建(含改建、擴建)十二層以下住宅,“應當設計安裝太陽能熱水系統”。

  節約資源是個好事情,推動建築節能、打造綠色建築是大勢所趨。東莞有關部門適時發佈在建築領域推廣太陽能熱水系統的文件,這也是個好事情。

  不過,細細推敲文件細則,筆者認為還有值得商榷的地方。“應當”這個詞是什麼意思?它有多大的強制力?它與“必須”有多大的不同?如果“應當”指的是新建(含改建、擴建)十二層以下住宅“必須”安裝太陽能熱水系統,那麼,這樣的推廣就有霸王硬上弓的嫌疑,不太妥當。

  筆者認為,“應當”少用行政命令、多用國務院要求的激勵政策來推動建築節能工程。

  無論是《通知》所提及的要貫徹落實的《民用建築節能條例》、《廣東省民用建築節能條例》,還是施行多年的上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對於在新建建築和既有建築節能改造中安裝太陽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統的政策,無一例外是採取鼓勵的政策,而不是強制的措施,國家沒有強令建築中必須安裝太陽能熱水系統。

  當然,地方可以採取更為嚴厲的規定以保證政令暢通,但其前提是,這種規定必須是合理的。在節能領域,只有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生産工藝才禁止使用。燃氣、電能等品種的熱水系統並沒有被明令淘汰,市民有權利使用。《通知》中的“應當”如果在執行中變成“強制”,就可能損害市民使用其它合法熱水系統的自由權利,造成公權力對私權利不必要的干涉,是不合理的,應該慎行。

  酒香不怕巷子深。只要是好東西,往往不需強行推廣就可能廣受追捧,例如電燈、電話。太陽能熱水産品之所以難成氣候,行業自身的原因不容忽視。相比傳統的燃氣、電能等熱水産品,太陽能熱水産品使用的是新興的可再生能源,但它存在售價高昂、水溫不穩定、售後服務差等諸多問題,一俊並不能遮百醜,不少太陽能熱水産品還沒有好到讓市民充分接受的程度。如此産品如果強制安裝使用,就會形成“劣幣驅逐良幣”的負面效應。所以,要推廣太陽能熱水産品,首要的是生産出更加科學合理的産品,而不是強行營造市場需求。

  要推動建築節能減排,還是要回歸到上位法律、法規所提倡的激勵政策上。除了落實相關的建築節能稅收優惠政策之外,還應當出臺其它優惠政策,鼓勵社會資金參與可再生能源建築應用項目;安排民用建築節能資金,用於支持民用建築節能的科技研究和標準制定、可再生能源應用等項目。現在,相當多的規定出不了辦公室,遭遇執行難,若對住宅安裝太陽能熱水系統給予足額的財政補貼或者其它吸引力的政策優惠,這不比強制規定的更加容易推行?上述所言的激勵政策都是國務院、省人大相關條例所明令要求的,可見相關部門要做的不是出臺強制規定,而是儘快出臺激勵措施。

熱詞:

  • 通知
  • 安裝太陽能
  • 建築一體化
  • 節能改造
  • 太陽能熱水
  • 住宅
  •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
  • 劣幣驅逐良幣
  • 産品
  • 電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