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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出臺管理辦法明確高溫作業防暑措施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05日 06:1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甘肅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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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新華社北京7月4日電日前,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衛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全國總工會對1960年公佈的《防暑降溫措施暫行辦法》進行修訂,制定了《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新辦法規定,日最高氣溫達到40℃以上,應當停止當日室外露天作業;日最高氣溫達到37℃以上、40℃以下時,用人單位全天安排勞動者室外露天作業時間累計不得超過6小時,連續作業時間不得超過國家規定,且在氣溫最高時段3小時內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37℃以下時,用人單位應當採取換班輪休等方式,縮短勞動者連續作業時間,並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勞動者加班。

  對於溫度上下限,辦法明確,所稱“以上”攝氏度(℃)包含本數,“以下”不包含本數。即最高氣溫達到40℃,就應當停止室外露天作業。

  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懷孕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期間從事室外露天作業及溫度在33℃以上的工作場所作業。

  新辦法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並納入工資總額。防暑降溫飲料不得充抵高溫津貼。

  此外,新辦法還規定,勞動者因高溫作業或者高溫天氣作業引起中暑,經診斷為職業病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熱詞:

  • 露天作業
  • 高溫作業
  • 用人單位
  • 日最高氣溫
  • 高溫天氣
  • 安排勞動者
  • 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
  • 防暑降溫措施暫行辦法
  • 工傷保險待遇
  • 診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