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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文:40℃以上應停止室外作業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05日 06:0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荊楚網-湖北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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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日報訊 圖為:3日,為避免烈日曝曬,“全副武裝”出行的福建市民。 新華社發

  據新華社北京4日電日前,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衛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全國總工會對1960年公佈的《防暑降溫措施暫行辦法》進行修訂,制定了《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明確35℃以上為高溫

  新辦法明確,高溫天氣是指地市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臺站向公眾發佈的日最高氣溫35℃以上的天氣。日最高氣溫達到40℃以上,應當停止當日室外露天作業;日最高氣溫達到37℃以上、40℃以下時,用人單位全天安排勞動者室外露天作業時間累計不得超過6小時,連續作業時間不得超過國家規定,且在氣溫最高時段3小時內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37℃以下時,用人單位應當採取換班輪休等方式,縮短勞動者連續作業時間,並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勞動者加班。

  降溫飲料不得充抵高溫津貼

  新辦法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並納入工資總額。高溫津貼標準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狀況適時調整。

  針對曾出現過的剋扣或變相減少勞動者高溫保護和津貼的現象,此次新辦法明確,用人單位應當為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供給足夠的、符合衛生標準的防暑降溫飲料及必需的藥品。不得以發放錢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溫飲料。防暑降溫飲料不得充抵高溫津貼。

熱詞:

  • 用人單位
  • 露天作業
  • 日最高氣溫
  • 高溫保護
  • 高溫天氣
  • 安排勞動者
  • 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
  • 防暑降溫措施暫行辦法
  • 高溫作業
  • 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