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堂吉偉德:國企女老總“永不退休”直指制度漏洞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04日 17:5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民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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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民網評】退休後仍一手掌控國企十多年,74歲鋃鐺入獄被判無期徒刑,“永不退休”的上海國企女老總吳小莉僅以百餘萬元的超低價將價值4000余萬元的國有資産“變公為私”,其結局是“伸手必被捉”。今年6月,吳小莉因貪污4200萬元被判無期。(7月4日《中國青年報》)

  “永不退休”的國企女老總可謂打破了多項紀錄,因為按照《公務員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體的,原繫領導成員的公務員在離職三年內,其他公務員在離職兩年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而中紀委、中組部2008年6月發佈的《關於規範中管幹部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後擔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獨立監事的通知》,也對此進行了明確的規定。從這一點來説,若沒有一定的程序安排,那麼退休副處長擔任下屬國有企業的老總,則屬於一種明顯的違規行為。

  “永不退休”的國企女老總之所以能夠“不退休”,主要原因在於這是一種制度層面的安排。“當時各個處室都有‘三産’,由處長兼職,給局裏一些幹部提供些獎金”直指官商不分的體制之弊:沒退前既是主管部門的領導,又是下屬企業的法人,而退休後繼續擔當“永不退休”的企業老總,實行權力的延升化和期權化。

  造成為種現狀的原因,一方面在於法律法規方面存在漏洞,無論是《公務員法》還是《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都沒有相關的認定標準,在證據上也難以把握。這無疑給權力期權化的監管增加了難度。另一方面,現有的監管機制很容易流於形式。北京師範大學政治學與國際關係學院副教授沈友軍認為,下級對上級監督缺權力支撐,平級之間監督缺保障,上級對下級監督缺了解,而群眾監督、輿論監督更顯得滯後。第三,由於受習慣認識的影響,對公職人員特別是領導幹部在位時監督多些,退休後則相應少些,同時很多行業還沒有實行責任終生追究的辦法,這都給權力期權化創造了良好的環境。

  事實上,要解決這種現象,一是必須對權力期權化,甚至像“永不退休”這種現象引起足夠的重視,優化頂層制度設計;二是必須實行過程監管,特別要注重權力運行的透明度,使無論退休還是在職人員的動向,都能被社會和監管部門及時掌握,接受全面的監督。第三就是必須強化責任追究,要防止法律法規成為擺設。假若當初“不得擔任”的禁令得到了落實,“永不退休”的現象也就不復存在,而退休女官員也斷不會走到今天這一步。所以,當制度成為擺設,對國家、社會還是個人都是一種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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