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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稀女巨貪"是人治悲劇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04日 10:5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東方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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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退休後仍一手掌控國企十多年,74歲鋃鐺入獄被判無期徒刑,“永不退休”的國企女老總吳小莉僅以百餘萬元的超低價將價值4000余萬元的國有資産“變公為私”,其結局是“伸手必被捉”。(7月3日“新華視點”)

  按照比較“套路”的分析,對於這個腐敗分子的軌跡,依然可以從“制度”上找原因,但僅僅“糾纏”於此,則是不能真正讓人們從中吸引教訓。

  吳小莉曾在原上海公用事業局基建處擔任過10年的副處長,直至1998年辦理退休手續,時年60歲。不言而喻,這個“退休年齡”就是違反規定的。因為吳副處長理當55歲退休。是什麼讓她繼續幹到60歲才辦理退休手續的呢,當然是有關“人”,儘管可以説是“集體研究決定”,是“組織行為”,但這個“集體”“組織”就能淩駕於法規之上,這是“人的因素”支配。

  “能人”吳小莉退休“發揮餘熱”10年後,即2008年,其執掌的公欣公司轉由國有企業上海某建設管理有限公司管理。同年12月,吳小莉才被免去法定代表人的職務,但她通過“股東決定”繼續擔任公司董事,仍全面負責公司經營管理工作。這又是誰作的主?不妨看一下“股東決定”,它確實是一種制度規定可行的。但這個制度能被吳小莉“所用”嗎?制度似乎沒有説“不可以”,於是吳小莉便“符合製度”當上了實權在握的人物,這又因“人的因素”決定。

  吳小莉撈錢的主要地方是她當副處長時那個“三産”企業,她就是乘“三産”轉制過程中搞腐敗的。隨著貪慾越來越大,在連續十多年擔任國企老總後,70多歲的吳小莉仍不滿足於公司賬外的“小金庫”,她認為只有改制,才能將這些年掙的錢“巧妙”地化公為私。她最終的目的達到了。眾所週知,對於“三産”的轉制,一直有比較明確的制度,但這些制度對吳小莉來説,絲毫不起作用。這還是“人為因素”使然。

  制度是由人制定的,執行制度最終還得靠人。包括吳小莉在內的眾多腐敗分子,他們的墮落根本原因,並不是沒有制度,而是人為地破壞了制度,説到底是一個個“人治”導致了這些人蛻化變質。這是不爭的事實。

  有專家從“古稀女巨貪”之案中得出“結論”,預防國企高管犯罪歸根到底還是要監督到位,要建立健全有效的公司監管機制,防範各類性質的公司在重組、轉讓等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徇私舞弊活動。這個制度當然“很美”。但這個制度(機制)從目下的實踐來看一般是由國資委來制定的。問題是,像吳小莉這等國企高官,無不是與“政府部門”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絡”。從55歲的延遲五年辦理退休手續,到當上“三産”企業的法人代表,再到坐上“股東寶座”,這哪一步是政府有關部門“不知道”的?

  我們之所以有制度也不能被有效執行,或者制度人為被破壞,蓋于眾多制度的制定與執行是相脫節的,甚至以追求制度的數量為目的,而在此前就缺少對制度可行性的充分論證,於是難免讓一些制度成了“紙上談兵”“一紙空文”,導致“人治”空間的存在。“古稀女巨貪”是人治悲劇,便是典型一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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