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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部發佈新規:政府原因致土地閒置需強化問責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03日 08:1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每日經濟新聞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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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土資源部于2012年6月1日以國土資源部第5號令修訂發佈了《閒置土地處置辦法》(以下簡稱5號令)本月1日起已正式施行。

  修訂後的辦法再次明確閒置土地的定義,不僅是滿一年未動工的,已動工開發但開發建設用地面積佔應動工開發建設用地總面積不足1/3或者已投資額佔總投資額不足25%,中止開發建設滿一年的國有建設用地,也可以認定為閒置土地。

  在昨天(7月2日)國土部的新聞通氣會上,國土資源部政策法規司司長王守智表示,5號令在執行過程中遇到一些新的情況和問題主要有三點,因政府原因導致的閒置土地佔了較大比例,需要妥善處置盤活利用等是其中之一。他説,5號令對因不可抗力和政府原因造成的動工開發延遲情形沒有作出明確界定,實踐中很難把握。

  王守智表示,閒置土地處置重在預防。這次修訂進一步健全完善了相關制度,明確要求土地出讓必須是“凈地”出讓,禁止“毛地”出讓,避免因拆遷等原因造成的土地閒置。新修訂的辦法中規定,市、縣政府供應的土地應當是土地權利清晰,安置補償落實到位,沒有法律經濟糾紛,地塊位置、使用性質、容積率等規劃條件明確,具備動工開發必需的基本條件。

  此外,辦法還指出,不依法履行閒置土地監督檢查職責,在閒置土地調查、認定和處置工作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未按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劃撥決定書約定、規定的期限、條件將土地交付給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致使項目不具備動工開發條件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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