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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部明確:政府囤地也須追責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03日 08:1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聞中心-中國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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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土資源部1日起施行新修訂的《閒置土地處置辦法》。該“辦法”與1999年頒布實施的《閒置土地處置辦法》(國土資源部第5號令)相比,其認定閒置土地的標準更清晰,操作性更強;對閒置土地處置程序更加完善。除了規定重罰企業囤地炒地行為,同時也明確政府囤地也須追責。

  國土資源部政策法規司司長王守智介紹,新“辦法”對閒置土地的認定標準更加清晰,操作性更強。這次修訂,專門在附則中作出名詞解釋,明確規定了“動工開發”、“已投資額”和“總投資額”的具體標準,便於地方操作執行。

  另外,新“辦法”閒置土地處置程序更加完善,增加了閒置土地認定的環節和方式,要求在確定土地閒置的事實、依據以及閒置原因的基礎上作出認定結論;二是完善了徵繳土地閒置費和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的程序,按照相關法律規定,收費和收回的批准權限在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具體執行,並細化了具體的啟動和操作程序;三是明確了土地使用者申請聽證和復議、訴訟的權利,保障土地使用權人的救濟權。

  增加強化政府原因導致土地閒置的責任條款是此次新“辦法”的一項重要內容。這次修訂,細化了因政府原因造成動工開發延遲的情形,區分政府原因和企業原因,明確了因政府原因導致的土地閒置,對此採取協商方式處置。同時強調政府與土地使用權人在民事合同關係中的平等地位,規定因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未按期交地導致土地閒置的,國土部門承擔違約責任,加強監管。

  為加強了對閒置土地的預防和監管,儘量減少新的閒置土地産生,新“辦法”還要求,今后土地出讓必須是“凈地”出讓,禁止“毛地”出讓,以避免因拆遷等原因造成的土地閒置。

熱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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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國土資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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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閒置土地處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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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