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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證被冒用,主人不擔責(圖)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03日 06:0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齊魯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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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冒名辦理信用卡、電話卡,是身份證被冒用糾紛中最常見的現象。本報記者尉偉攝

  本報7月2日訊(記者尉偉實習生楊斐斐齊紹安)身份證丟失,需不需要到公安機關挂失或登報聲明?7月2日,記者從濟南警方了解到:居民丟失身份證後,無需挂失和登報聲明。如果居民身份證丟失被他人冒用,冒用者及審查部門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7月2日,濟南公安微博上一條微博被頻頻轉發。原來,一網友不慎丟失身份證,在外地出差的他通過微博向民警詢問:是否需要去公安機關挂失並登報聲明,以免身份證被不法分子冒用。

  濟南公安微博回應:根據公安部規定,公民身份證丟失無需挂失,被冒用不擔責。

  “若丟失身份證,本人持戶口本到分局定點派出所辦理即可。”7月2日下午,歷下公安科院路派出所戶政民警接受記者電話採訪時表示,並不需要挂失或登報聲明。

  隨後,記者從歷下公安分局了解到,早在2010年,公安部就曾專門對此做出過解釋:根據居民身份證法的有關規定,公民丟失居民身份證後應當向常住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報丟失補領。公民辦理丟失補領證件的行為本身就告知了公安機關證件丟失的事實,不需要再辦理挂失和登報聲明,也沒有相關法律規定公民丟失居民身份證後必須挂失或登報聲明。

  身份證丟失後,被冒用怎麼辦?公安部還指出:公民在使用居民身份證證明身份時,各相關證件使用部門負有核對人、證一致性的義務,確認無誤後方可為持證人辦理相關業務。如果居民身份證丟失被他人冒用,冒用者及相關部門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丟失證件者無須對自己未實施的行為承擔責任。居民身份證法也明確規定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證的,由公安機關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處十日以下拘留,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不過,有法律人士認為,公安部的解釋應僅僅指刑事或治安責任。如果因身份證被冒用而捲入民事糾紛、訴訟等,當事人還須提供包括報案證明、身份證申報補領等有利證據。因為,在一般的民事糾紛中,法院一般判定責任的標準是看誰有過錯,誰的過錯程度更重。

  “登報聲明只是其中一種。”山東千舜律師事務所資深律師王偉説,除此,比對辦理業務時的簽名甚至是監控錄像等,都可以證明自己的身份證確屬被冒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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