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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稱丈夫外遇訴離婚 丈夫庭審亮30年前離婚證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08日 08:1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京華時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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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記者孫思婭)認為丈夫有外遇,初女士起訴要求與丈夫翁先生離婚,而開庭後翁先生卻提交了兩人的離婚證。昨天記者獲悉,市一中院判決駁回了初女士的起訴。

  56歲的初女士老家在黑龍江,目前住在本市昌平區。初女士起訴稱,她與丈夫于1974年在黑龍江省林口縣刁翎鎮登記結婚。婚後,初女士一直與丈夫共同經營家裏的企業,並管理家庭的房産等財産。初女士説,近幾年,隨著家庭財産不斷壯大,丈夫開始嫌棄她,她發現了丈夫與保姆的不正當同居關係。初女士説,她為了維護家庭穩定並未提出離婚,而是勸丈夫回心轉意,但丈夫非但不知悔改,還多次打傷她。

  2010年春節,丈夫提出不過了,要求組成新家庭。初女士説,此後丈夫控制了所有夫妻共同財産不給她使用。初女士説,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沒有和好的可能,所以起訴到法院要求離婚並分割雙方財産。初女士提出,夫妻共同財産涉及位於昌平區商業街的二層樓、三層樓和四層樓,以及在順義區的兩塊地、大興區龐各莊食品站的一塊地以及地上物等。

  此案開庭時,翁先生稱,他與初女士早在30多年前就已離婚,並向法庭出示了于2010年10月在黑龍江省林口縣民政局補領的與初女士的離婚證。該離婚證記載兩人于1975年4月30日登記離婚,備註註明原證遺失、補發此證。

  鋻於此離婚證,法院駁回了初女士的起訴。

  據了解,初女士已向黑龍江省林口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林口縣民政局登記頒發的離婚證。目前,該行政訴訟案件正在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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