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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姆偷手機被判10年續 二審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02日 07:5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聞中心-中國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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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姆偷手機被判10年”後續

  先前報道:

  保姆偷手機被判10年引爭議 于建嶸等替保姆鳴冤

  鄭州一保姆偷盜僱主價值6萬餘元的手機 獲刑10年

  鄭州中院認為:

  一審未對涉案手機的價值鑒定做充分質證,對被告人是否構成自首問題,未充分調查質證

  原始新聞

  一名保姆偷了僱主一部原價6萬餘元的手機,因此一審被判刑10年,並處罰金2萬元。此案宣判後,引發爭議。大河報在6月28日A10版、6月30日A13版對此進行了連續報道。

  案情進展

  □記者韓景瑋

  本報訊鄭州市管城回族區人民法院審理張某某盜竊一案,于2012年6月14日宣判後,被告人張某某不服,提出上訴。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鄭州中院審理認為,原審判決認定部分事實不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三)項的規定,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鄭州市管城回族區人民法院重新審判。二審刑事裁定書已于2012年7月1日送達被告人張某某。

  鄭州中院二審審理認為,原判在以下方面認定事實不清:(1)被告人對所盜竊的手機價值是否存在重大認識錯誤問題,一審未充分調查、質證;(2)涉案手機的價值鑒定問題,對本案的準確處理起著重要作用,一審對此未充分質證,有必要重新質證;(3)對被告人是否構成自首問題,一審未充分調查質證。這三個方面的問題,對準確認定本案事實、正確量刑均有重要影響,依法發回原審法院進一步審理查明。

  鄭州中院趙永純副院長表示,對原審法院主審法官及相關責任人,鄭州中院將在深入調查的基礎上根據調查情況作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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