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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企業的所得稅誰來繳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27日 12:4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茂名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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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夥企業的所得稅誰來繳

案情:

  某市稽查局對某合夥企業進行稅務檢查,檢查發現該企業3位合夥人(自然人)的個人所得稅也同企業內其他員工一樣,按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沒有按規定對自己從該合夥企業取得的生産經營所得,比照個人所得稅法的“個體工商戶的生産經營所得”應稅項目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導致少繳個人所得稅15.2萬元。該稽查局依法對該合夥企業合夥人作出追繳應繳未繳個人所得稅並按規定加收滯納金的稅務處理決定,擬對該合夥企業合夥人處以少繳個人所得稅50%的罰款。《稅務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後,該合夥企業合夥人要求舉行聽證,該稽查局依照法定程序組織了聽證。在聽證過程中,該合夥企業合夥人提出,合夥企業取得的生産經營所得應納的所得稅應由企業繳納,合夥人作為個人按工資薪金所得來繳納個人所得稅沒有問題。他們的理解正確嗎?納稅人在什麼情況下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舉行聽證?

  本案評析:

   1.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的通知》(財稅[2000]91號)的規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合夥企業以每一個合夥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餘額,作為投資者個人的生産經營所得,比照個人所得稅法的“個體工商戶的生産經營所得”應稅項目,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隨著經濟的發展,出現了合夥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情況,為此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合夥企業合夥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進一步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合夥企業合夥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夥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合夥企業生産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採取“先分後稅”的原則,即先按一定的分配比例確定各自的應納稅所得額,然後再計算應納稅額。因此上述合夥企業合夥人關於“合夥企業取得的生産經營所得應納的所得稅應由企業繳納,合夥人作為個人按工資薪金所得來繳納個人所得稅沒有問題”的理解不正確。

   2.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稅務機關作出較大數額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之前,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稅務行政處罰聽證程序實施辦法(試行)》(國稅發[1996]190號)第三條明確規定:“稅務機關對公民作出二千元以上(含本數)罰款或者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出一萬元以上(含本數)罰款的行政處罰之前,應當向當事人送達《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告知當事人已經查明的違法事實、證據、行政處罰的法律依據和擬將給予的行政處罰,並告知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本案中,擬對各合夥人作出的罰款數額在二千元以上,依照上述規定各合夥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市地稅局法規科)

熱詞:

  • 合夥企業
  • 合夥人
  • 行政處罰法
  • 工資薪金
  • 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
  • 稅務行政處罰告知書
  • 投資者
  • 稅務機關
  • 繳納個人所得稅
  • 納稅義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