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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擬立法明確由國務院規定普通簽證類別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26日 20:4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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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網北京6月26日電 (記者孫鐵翔史競男)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26日開始第三次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草案)》,草案規定:普通簽證的類別和簽發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草案二次審議稿規定:普通簽證的類別和簽發辦法由外交部會同公安部等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有常委會委員提出,申請普通簽證的事由包括工作、學習、探親、旅遊、商務活動、人才引進等多個方面,涉及部門較多,其中人才簽證是本法新增加的簽證類別,涉及中國引進海外優秀人才戰略的實施,應當由國務院規定簽發範圍和簽發辦法。草案三次審議稿中,將上述規定修改為:普通簽證的類別和簽發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草案規定,簽證分為外交簽證、禮遇簽證、公務簽證、普通簽證。對因工作、學習、探親、旅遊、商務活動、人才引進等非外交、公務事由入境的外國人,簽發相應類別的普通簽證。

  同時,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第三次審議出境入境管理法草案。與二次審議稿相比,草案三審稿對邊民往來規定作出更加明確的規範。

  草案三審稿表述為:“經國務院批准,同毗鄰國家接壤的省、自治區可以根據中國與有關國家簽訂的邊界管理協定制定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對兩國邊境接壤地區的居民往來作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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