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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部分出口商品由徵稅改為免稅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26日 11:4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深圳特區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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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適用日期自2011年1月1日起,深圳對應實施細則將於近日出臺

  深圳特區報訊(記者 何泳 通訊員 權國明 陳俊峰)日前,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關於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對近年來陸續制定的一系列出口貨物、對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進行了梳理歸類,其中,退稅政策將有重大調整,部分出口商品由徵稅改為免稅。昨天,記者從深圳市國稅局了解到,深圳對應政策的實施細則將會在近日出臺。

  據深圳市國稅局直屬稅務分局局長陳偉仕介紹,《通知》第六條第三點規定: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或未補齊增值稅退(免)稅憑證的出口貨物勞務,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具體指:(1)未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期限內申報增值稅退(免)稅的出口貨物勞務。(2)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的出口貨物勞務。(3)已申報增值稅退(免)稅,卻未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期限內向稅務機關補齊增值稅退(免)稅憑證的出口貨物勞務。

  新出臺的《通知》,將原定應視同內銷貨物計提銷項稅額或徵收增值稅的五類商品中的三類,改為免稅政策,適用日期自2011年1月1日起。也就是説企業自2011年1月1日以後出口的這三類産品,將無需視同內銷徵稅,深圳市國稅局從即日起也將暫停開具出口日期為2011年1月1日(含)以後的《外貿企業出口視同內銷徵稅貨物進項稅額抵扣證明》。據深圳國稅局初統計,僅2011年上半年,深圳市就有1701戶出口企業的67969條出口報關單數據原來需要視同內銷徵稅,涉及出口額130.19億美元。新的退稅政策出臺後,這些商品將均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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