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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未經許可從事旅遊客運最高罰10萬元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26日 04:4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海南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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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未經許可從事旅遊客運最高罰10萬元

  《海南經濟特區道路旅遊客運管理若干規定》將於今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6月25日上午,記者從發佈會上獲悉,未經許可從事旅遊客運經營將被嚴懲,道路旅遊客運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若在經營中刁難謾罵遊客、脅迫消費最高可罰款3萬元。

  《海南經濟特區道路旅遊客運管理若干規定》是我國第一部關於道路旅遊客運的地方性法規,對海南旅遊客運市場的經營主體、道路旅遊客運經營者的經營行為和合法權益的保障,以及道路旅遊客運價格等都作了明確規定。

  如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旅遊客運經營或者超範圍經營的,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罰,最高罰10萬元。道路旅遊客運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在提供運輸時,不得誘導或者安排旅遊者參加黃、賭、毒等活動,刁難、毆打、謾罵旅遊者、導遊,或欺騙、脅迫旅遊者消費,違規將嚴懲。

  除此之外還明確了道路旅遊客運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道路旅遊客運經營者不得擅自漲價、壓價、亂收費。

  據了解,由於歷史原因,海南旅遊客運市場長期存在車輛挂靠經營,散、弱、小、亂、差的情況嚴重影響了旅遊客運市場的健康發展,即將頒布實施的《海南經濟特區道路旅遊客運管理若干規定》將有效維護道路旅遊客運市場秩序,提高服務質量。

  南海網記者李曉梅 陳聲浩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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