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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業協會規範券商研報和分析師執業行為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21日 15:5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京華時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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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券業協會19日晚間發佈《發佈證券研究報告執業規範》和《證券分析師執業行為準則》,提出防範發佈研報過程中的利益衝突,加強研究報告質量控制和證券分析師等相關人員責任控制,維護髮布研報的獨立、客觀和公平性。規定自9月1日起實施。

  加強研報質量控制關

  為維護研報的獨立、客觀和公平性,《發佈證券研究報告執業規範》對券商、證券投資諮詢機構作出諸多明確要求,具體包括:銷售服務人員不得干涉研報的製作、觀點和發佈時間;研報發佈前,不得向特定客戶、上市公司洩露研報發佈時間、觀點和結論;建立健全研究與投行業務信息隔離墻制度,遵循靜默期安排;建立合理的發佈研報相關人員績效考核和激勵機制;分析師不得在公司內部或外部機構兼任有損其獨立性與客觀性的其他職務。

  此外還對券商、投資諮詢機構為特定客戶提供定制研究服務提出了規範要求,同時要求這兩類機構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與公眾媒體及其他機構通過協議約定,明確由被授權機構承擔相關刊載或者轉發責任。為防範利益衝突,證券分析師不得擔任上市公司獨立董事,證券分析人員應獨立於銷售服務人員。

  研報製作發佈準則多

  《證券分析師執業行為準則》針對製作發佈研報要求,分析師不得編造並傳播虛假、不實、誤導性信息;不得抄襲他人著作、論文或其他分析師的研究成果;不得用以往推薦具體證券的表現佐證未來預測的準確性,也不得對具體的研究觀點或結論進行保證或誇大。

  此外,不得通過短信、個人郵件、論壇、博客、微博等方式提供或洩露尚未發佈的研報內容和觀點;分析師的配偶、子女、父母擔任其研究覆蓋的上市公司的董監高人員的,分析師應按公司規定進行執業回避或者在研報中對上述事實進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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