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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不申報將會受處罰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21日 14:4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齊魯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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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於沒有按規定申報居住登記的,辦法也做了具體規定,並制定了具體處罰措施。

  流動人口未申報居住登記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0元以下罰款。

  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託代理人應當在流動人口入住後24小時內登記其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等基本情況,並在3個工作日內向公安派出所報告,督促流動人口申報居住登記。未登記報告的將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另外,用人單位聘用流動人口,應當自聘用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組織流動人口申報居住登記。其他如大型集貿市場、商品集散地管理機構,也應當自流動人口入住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流動人口基本情況報告公安派出所,並督促流動人口申報居住登記。

  流動人口如果離開居住地到其他縣(市、區)居住,本人或者其近親屬、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等應當及時到公安派出所辦理居住登記登出手續。

熱詞:

  • 流動人口
  • 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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