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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賊為伍終受其害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21日 07:2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茂名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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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2”化州官橋旺竹山豬場特大持刀搶劫生豬案件終於全面告破(詳見昨日《茂名日報》03版),然隱藏于盜搶生豬銷贓鏈條背後的社會亂象,不能不令人深思。

  從化州警方當前破獲的多宗案件來看,犯罪分子銷贓的渠道竟然主要是一些行業內的豬場 。這些 豬場 老闆唯利是圖 ,不辨是非,向犯罪 分子低價收購銷贓的 生豬,自覺或 不自覺 地成為了整個涉豬犯罪 鏈條 中的一環。 其實,養豬戶 之間 看 似孤立的個體,但是從長遠 來説,大家的 利益息息相關。只 要有人願意收贓, 就等於給這些不法之徒大開了 方便之門,助長了犯罪 分子的氣焰,最終損害的 必將是所有養豬戶的利益。説不定某 一天, 收贓者自己的 豬也 成了犯罪 分子盜搶和銷售的贓物。

  因此,那些貪小便宜的養豬戶,看似賺了一筆,實際上禍不遠矣。與賊為伍,不但隨時可能反受其禍,面臨喪失身家性命的危險,更有可能因此觸犯刑律,不明不白就走上了犯罪道路。我國《刑法》第172條規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贓物而予以窩藏 或者代為銷售 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另外,法律也明確規定,購買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銷售手續不全、來歷不明的,也可能因涉嫌收贓而受到法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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