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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拆除違法建築不應由法院執行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20日 08:4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法院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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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2011年11月,申請人某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以被執行人孫某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擅自進行違法建設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作出了行政處罰決定,限被執行人在三十日內自行拆除違法建築。該處罰決定送達給被執行人後,被執行人未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該處罰決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因被執行人未自動履行義務,申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向被執行人送達了催告履行通知書。該局即申請某市法院強制執行拆除違法建築。

  【分歧】

  對本案拆除違法建築是否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有兩種意見:一是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二是應當由行政機關執行。

  【解析】

  筆者贊成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申請人對被執行人違法建築的行為所作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已經具備強制執行效力。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八條規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後,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採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該條規定表明,對違法建築的強制拆除,應當由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實施,即該法已明確賦予了行政機關對違法建築的強制拆除權。

  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對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該條規定也明確了行政機關對違法建築的強制拆除程序。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拆除違法建築,不屬於法院主管。對該局申請人民法院執行,因于法無據,應當不予支持。

  (作者單位:山東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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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違法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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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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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 行政機關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