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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家旅行社成了他的提款機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19日 16:4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合肥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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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圖何姍姍

  上午9:30

  因賭博花銷虧空,便冒用一家大旅行社的名義,做川藏線路旅遊接待,騙取多家旅行社和散客。今天上午,劉某因涉嫌合同詐騙罪站在廬陽區法院的被告席上。

  被告人劉某,男,1975年生。上午9點左右,劉某被帶上法庭。據指控,2011年6月,劉某以成都華夏國旅合肥辦事處的名義與安徽省淮南市春秋旅行社進行散客旅遊接待合作,並於當月20日、7月1日以支付機票款等理由收取該旅行社支付的各項費用19500元,後劉某採取不訂購回程機票的手段,騙取該旅行社費用9040元,導致該旅行社再次支付機票款9040元。此外,旅遊過程中,因發生泥石流,部分合同景點沒有遊玩,劉崢應退費約6000元,劉崢未支付,造成該旅行社損失約6000元。

  而被劉某欺騙的旅行社並非一家。據悉,2011年5月下旬至7月期間,被告人劉某因賭博等原因致使資金無法週轉,為了償還賭債和欠款,冒用成都華夏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成都華夏國旅)的名義,自稱是成都華夏國旅合肥辦事處負責人,在沒有實際履行能力和履行誠意的情況下,與安徽華元招商國際旅行社等多家旅行社簽訂川藏線旅遊接待合同、協議,騙取訂購機票款和地接費用等共計40余萬元,後逃匿。

  被告人劉某騙取的上述贓款均被其用於賭博、揮霍、清償個人債務和資金虧損。2011年8月5日,被告人劉某在本市長淮新村明珠招待所被公安民警抓獲歸案。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劉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既無履行能力,又無履行誠意,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他人財物計人民幣40余萬元後逃匿,其行為已觸犯《刑法》,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合同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庭審中,劉某當庭認罪,但他對於起訴書所指控的事實存在異議,他説,“涉案資金有出入。”其中一項指控,2011年5月29日至6月18日期間,劉某多次以成都華夏國旅合肥辦事處的名義與西藏天湖旅遊有限公司進行團隊、散客旅遊接待合作,並採取不支付機票款、地接費用等手段,騙取西藏天湖旅遊公司的帶隊人員張某某各項費用共計47200元。劉某認為,這是一起債務糾紛。而對於其他幾起,他認為有的他出示了欠條。

  庭審中,劉稱他在合肥做旅行社工作已有兩年多的時間了。

  對於起訴書指控的“冒用成都華夏國際旅行社的名義”,他表示,不贊同冒用。並辯稱,“與我合作的人都收到過成都華夏授權書和經營資質。”他稱自己是成都華夏的員工,並有授權委託書。

  公訴人詢問“為何沒有提供成都華夏的授權書?這是能證明你身份的材料。”劉某稱沒找到,並當庭沉默不語。當公訴人訊問其公章從何而來,是否有成都華夏的授權時,劉某稱,“印章沒有授權,是從長沙帶過來的,一個合作夥伴那裏拿來的。”“那為何你在公安機關説,印章是你私刻的?”公訴人反問道。劉某稱,“以前的合作夥伴無法查證了。”

  截至記者發稿時止,本案還在審理中。

  魯岩冷歡本報記者何芳芳

熱詞:

  • 劉某
  • 1975年
  • 散客旅遊
  • 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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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證據確實充分
  • 機票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