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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釋期內搶劫姦殺婦女撞死行人 惡性罪犯被執死刑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14日 23:0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新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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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南京1月12日電(申冉)南京一名罪犯在假釋期內不僅犯下搶劫姦殺婦女的惡行,同時還身負交通肇事撞死行人的重罪。1月11日,經上訴駁回,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搶劫、強姦、交通肇事四宗罪名對該名朱姓罪犯處以死刑。在驗明正身後,立即押赴刑場行刑。

  朱某1975年9月15日出生於江蘇省漣水縣,1996年6月21日因犯搶劫罪被判處無期徒刑,經減刑後於2009年9月29日被假釋,假釋考驗期限至2012年1月19日止。

  在假釋期間,朱某于2010年12月23日23時許,在其曾做過保安的南京市某居民小區內,看到被害人畢某(女,歿年37歲)深夜單獨行走,遂産生搶劫之念。朱某將畢某挾持至小區南大門東側的地下車庫3號機房內,在實施搶劫過程中,朱某擔心畢某報警而産生將畢某強姦後殺死之念。朱某將畢某按倒在該機房內的席夢思床墊上實施姦淫,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之後,朱某用雙手掐住畢某的頸部,致畢某機械性窒息死亡。朱某劫取畢某諾基亞6788i型手機1部(價值人民幣1740元)和銀白色手鐲、戒指、彩珠手鏈等財物,並將畢某屍體藏匿于該車庫的5號機房內後逃離現場。

  此外,2010年8月31日7時許,罪犯朱某駕駛蘇HB9416重型普通貨車,沿江蘇省建湖縣建寶路由南向北行駛至興建路交叉路口時,將騎自行車沿興建路由東向西行駛的被害人張某撞倒。張某經醫院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經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朱某負此事故的主要責任。

  據法院裁定,罪犯朱某採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財物,其行為構成搶劫罪;在搶劫過程中,強行與被害婦女發生性關係,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其行為構成強姦罪(未遂);搶劫、強姦後為滅口而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在假釋考驗期內犯新罪,應撤銷假釋,與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依法並罰。犯罪性質惡劣,手段殘忍,情節、後果嚴重,社會危害性大,主觀惡性深,應依法懲處。南京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定,對朱某以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以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撤銷假釋,與前罪余刑二年三個月二十日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

  一審宣判後,罪犯朱某不服,提出上訴。南京法院依法報送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並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最高人民法院復核認為,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核準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維持第一審對朱某以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以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撤銷假釋,與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並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的裁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院長下達的執行死刑命令,南京市法院于11日將故意殺人、搶劫、強姦、交通肇事犯朱某驗明正身,押赴刑場,執行死刑。(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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