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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車上爭座大連一16歲中專學生捅傷同學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19日 09:2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東北新聞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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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連某中專學生薑某與同學林某在校車上爭座位起爭執,16歲的姜某將林某用刀刺成重傷。姜某因故意傷害罪被判刑,林某把姜某、姜某父母及學校一併告上法庭。

  去年5月12日早6時,姜某與林某乘校車上學,為爭座位,兩人發生口角。下車後,姜某持刀將林某捅傷。經法醫鑒定,林某左腎裂傷等多處受傷,構成重傷。經司法鑒定,8級傷殘一處;10級傷殘2處。

  姜某父母都無業,案發後,他們沒有賠償傷者,僅學校為林某支付1萬元醫療費。沙區法院經審理以故意傷害罪對姜某判刑4年6個月。由於姜某僅16周歲,沒有轉入監獄,現在看守所服刑。

  林某將姜某父母和學校告上法庭。林某提出,犯故意傷害罪正在服刑的姜某是未成年人,他的父母作為監護人應承擔賠償責任。學校未盡到教育和管理責任,也應賠償。要求姜某和其父母及學校共同賠償28萬餘元。

  姜某父母認為,學校實行的是軍事化封閉式管理,學生入校學習,學校因此是監護人,應對林某負主要責任。學校提出,學校在本案中有一定過錯,但不是主要過錯,應負次要責任。本案中原告有一定過錯,也應承擔相應責任。

  法庭認為,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但法律規定學校不能成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即使監護人將未成年人送到學校,其監護責任也不能轉移給學校。但學校有保障未成年學生人身安全的責任。

  本案中,姜某與林某在校車上發生爭執,下車後沒進校門,對這一異常情況,學校沒有及時發現,導致本可能避免的傷害事件發生,沒有盡到教育、管理、保護義務,主觀上有過錯,應承擔次要責任。本案中林某也有過錯。法院確定林某、姜某及父母、學校分別負10%、55%、35%責任。

  今年6月15日,沙區法院一審判決,姜某及其父母應賠償林某13.5萬餘元(已扣去庭審時給付林某的1;5萬元);學校賠償給林某8萬餘元(已扣去已付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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