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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課間打仗受傷 校方盡責無過錯免責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26日 11:5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平安龍江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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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安龍江網訊 在課間與同學打架,校方是否擔責?黑龍江省大慶市讓胡路區人民法院給出了答案,那就是要看校方是否盡責,是否有過錯。2012年5月24日,該院對這起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案進行了公開宣判,判決被告王某的監護人劉宇,向原告馬俊傑賠償損失15794元,駁回原告馬俊傑的其他訴訟請求。

  原告姜某與被告王某係被告大慶市一中學的學生。2012年1月10日下午4時至五時左右即該校的課間,被告王某與原告姜某在學校教學樓三樓走廊,因之前打雪仗一事,雙方發生爭吵,後被告王某用刀將原告刺傷。經同學通知老師後,老師即通知原告家長,同時撥打120將原告送至大慶市醫院。原告在大慶市醫院住院治療15天,出院診斷為腹部開放性外傷、腹膜炎、腹膜後血腫,剖腹探查術,住院期間陪護二人。原告為此支付住院費13086元、門診費373元。因原告主張其所受損傷係王某及學校管理不善所致,且多次找二被告協商無果,故訴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賠償其住院費13086元、門診費373等各項費用合計17309元。

  經法院審理後認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侵害公民的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本案原告的身體損害是因被告王某在課間用刀刺傷所致。被告王某已年滿十四週歲,對自身的行為有一定的預見、判斷能力、自我保護及防範意識,能夠預見自己的行為所導致的結果,因此對於原告身體損害應承擔賠償責任。因被告王某係未成年人,現無經濟能力,故其父親作為監護人應對原告的損失承擔民事責任。對於原告所述被告校方存在管理不善應當承擔責任的主張,按照相關法律的規定,學校對於在校學生並非負有監護責任,而是對學生負有教育、管理的職責。被告校方已對學生進行過安全教育,原告損害發生後及時通知了監護人並將原告送往醫院,在此事件中處置並無不當之處,因此被告校方在原告受傷過程中無過錯,不應承擔責任。關於原告所主張的醫療費13459元、住院伙食補助費為750元、鑒定費500元符合法律規定,依法予以支持;關於原告主張的交通費、營養費,因未提交相關的證據予以證實,故對此不予支持;關於原告主張的護理費,因原告沒有提供護理人員的收入證明,故結合醫院診斷原告住院期間護理2人,參照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為1085元。鋻於上述情況,故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熱詞:

  • 原告
  • 腹膜後血腫
  • 被告
  • 同學
  • 剖腹探查術
  • 過錯
  • 王某
  • 出院診斷
  • 判決
  • 住院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