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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香港廉署沒有領導“遞條子”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19日 04:3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紅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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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廉政公署廉政專員湯顯明接受鳳凰衛視獨家專訪時,重申廉署絕對沒有領導“遞條子”事件,表示在查特首曾蔭權案件時,與被查者有私人關係的專員須回避。湯顯明稱,廉署不會對某一個行業或某一個社會地位的人特殊照顧。他還否認許仕仁及新鴻基案在曾蔭權任期內被延緩調查。(6月16日鳳凰衛視)

  湯顯明説:香港廉署最重要的是獨立,不受任何人的管制。對於領導“遞條子”的事件,我在廉署五年,可以很簡單、很堅定、很明確,沒有,不會有,我也不相信執行處的人有這樣的膽量,去將一件應該做的事不做,ORC(審查貪污舉報諮詢委員會)不會容許,執行處做任何案件,不可能只有一個人獨立做完,有其他人知道,它是要經過集體的討論,只要任何一個人來拉一拉那個警鐘,想令人們不做當做的事情的人,就會非常麻煩。

  如此之堅決果斷,讓我大感敬佩之時,也不由得有些驚訝。能不能頂住領導“遞條子”、“打招呼”是另外一回事,可是在香港廉署,領導連“遞條子”的事都不去幹,也沒有幹。

  反觀我們內地,顯然大不相同。在內地,當我們有關部門開始介入腐敗案件時,最頭疼的恐怕就是領導“遞條子”、“打招呼”、“講人情”等等,此種壓力非一般力量可比。於是,本來一些簡單或低級別的腐敗案件,也要考慮排除干擾,要麼異地辦案,要麼提高一個級別辦案。但是不管怎樣,這其中的領導影響力不可估量,隨時隨地都有可能決定一個案件的查處與停止。

  但是為什麼在香港廉署就沒有這種事件發生呢?即使是曾蔭權在任時,也沒有出現延緩調查的事件,這裡面究竟有什麼值得我們學習的呢?

  至少有三點:一是關於反腐敗立法的問題。對於香港來説,誕生於30多年前的《防止賄賂條例》,被看作是一個重要的法寶,其中兩項特殊反腐政策尤其為人津津樂道,任何政府的僱員如果擁有與收入不相稱的財産,而又無法提出合理解釋,即屬違法;任何政府僱員未得到行政長官許可而接受禮物或一定數額的貸款,即使沒有貪污動機的證據也屬違法。

  二是關於香港廉署的獨立地位機制問題。這在很大程度上防止了各種世俗、權力的干擾,同時又有一整套機制來約束廉署的行為,防止其權力過大引發的腐敗問題。

  三是關於反腐敗意識的問題。上個世紀70年代,香港也是貪腐嚴重,引發了群眾的極大不滿,後來才有了香港廉署。在這一系列的反腐敗行動中,反腐、肅貪得到了廣大香港人的擁護與支持,形成了極大的共識。根據“透明國際”組織公佈的全球“清廉指數”排行榜,2011年,香港在全球183個地區排名高居第12位。而這一次,他們同樣把調查指向了前任行政長官,也是他們的上司,至少也説明了香港人捍衛廉潔之都的共識。

  當我們內地有人還在説什麼適度腐敗論時,甚至有人説腐敗同樣可以促進經濟發展等論調時,我們也許能夠從香港的實踐中收穫什麼。

  作者:碧翰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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