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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公民救助行為提供法律保護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16日 10:3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法院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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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段時間以來,一些公民救人、助人反被誣為肇事者的事情時有發生,見義勇為者流血又流淚的不公遭遇也時見報端。好心得不到好報,導致不少人在他人需要幫助時不敢伸出援助之手,“老人摔倒無人敢扶”、“路邊受傷兒童無人敢救”、“小偷光天化日之下偷竊錢物無人敢管”。如何有效改變這種狀況,迫切需要從立法層面對公民救助行為提供法律保護。

  一、制定《公民救助行為保護條例》的必要性

  第一,有助於弘揚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見義勇為和救助行為有助於樹立社會正氣,抑制各種歪風邪氣,凈化社會風尚。

  第二,有助於解除救助者的後顧之憂,鼓勵更多的人見義勇為。國家要給予法律層面上的支持,起到引導作用消除社會上“好人難做”的道德困境,對公眾的善良和正義加以呵護和肯定。

  第三,符合國際慣例。世界上大部分國家和地區均已建立了較完善的《公民救助行為保護法》。

  二、《公民救助行為保護條例》的基本內容

  建議國務院制定《公民救助行為保護條例》。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是救助行為的定義。救助行為指非因法定職責或者約定義務的公民,為保護國家利益、集體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産安全,在發生犯罪、意外事故或其他緊急情況下,對遭遇侵害或侵害危險的人或財産進行積極救助的行為。

  二是免責原則。救助人提供救助行為,除存在重大過失的,對救助行為的後果不承擔法律責任。

  三是舉證規則。被救助人主張救助人在實施救助過程中存在重大過失,造成救助不成功後果,或者認為被救助人遭遇的人身傷害是救助人造成,要求救助人承擔賠償責任的,被救助人應當提供證據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被救助人主張的事實,由被救助人承擔不利後果。被救助人起訴救助人被人民法院判決敗訴的,救助人可以要求原告承擔救助人因訴訟發生的合理費用。

  四是人身損害待遇。救助人因提供救助行為造成自身人身損害的,屬於單位職工的,視同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不屬於職工的,其醫療費、喪葬費由當地見義勇為基金會承擔。救助人因救助行為死亡的撫恤金或者致殘的慰問金,按見義勇為的規定支付。

  五是救助行為確認。救助人請求享受人身損害待遇的,可以向當地見義勇為基金會申請確認其行為為救助行為。

  六是法律援助。因救助行為被起訴的,救助人可以向司法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法律援助,司法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安排法律援助律師免費為其提供法律諮詢。

  七是鼓勵作證。救助人與被救助人就救助行為發生爭議時,為救助人作證的證人提供的證據經查證屬實的,見義勇為基金會應當予以物質獎勵。

  八是懲戒措施。被救助人明知其提出的主張沒有事實依據或者隱瞞、歪曲事實真相,要求救助人承擔責任,向有關機關投訴的,有關機關可以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公開賠禮道歉;涉嫌詐騙的,由公安機關予以罰款或行政拘留;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九是政府慰問。建立救助人慰問制度,對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救助或者救助人受到重大損害的,民政部門應當安排人員對救助人及其家屬進行慰問。

熱詞:

  • 救助人
  • 提供證據
  • 法律保護
  • 公民救助行為保護條例
  • 公民救助行為保護法
  • 人身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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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會主義精神文明
  • 喪葬費
  • 道德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