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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東莞市質量技術監督局通告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13日 16:5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東莞時間網-東莞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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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廣東省組織機構代碼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規定,本市行政區域內經正式批准成立的機關、事業單位、企業(含個體工商戶)、社會團體、民間組織、駐莞機構和其他經有關部門批准成立的組織機構,應當在規定期限內辦理下列有關手續:

  1.自批准成立或核準登記成立之日起30日內向批准成立或核準登記的同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申領《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機構代碼證》(以下簡稱《代碼證》);

  2.《代碼證》登記內容發生變更的,應當自核準變更之日起30日內到原發證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3.自組織機構終止之日起30日內向原發證部門辦理《代碼證》登出手續;

  4.在《代碼證》有效期屆滿前30日內向原發證部門申請辦理換證手續;

  5.按規定向原發證部門申請辦理《代碼證》年度檢驗手續。

  辦理代碼證申領、變更、登出、換證、年檢手續須提交下列資料:

  (1)組織機構代碼證書正、副本及電子副本IC卡(申領除外);

  (2)企業、外企常駐機構:工商營業執照或常駐代表機構登記證原件及複印件;

  機關單位:市委(府)、編委批文複印件;

  事業單位: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原件及複印件;

  社團、民間組織:社團法人登記證或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的原件及複印件;

  工會:工會法人資格證書原件及複印件;

  其他:核準其登記或批准其成立的主管機關出具的有效文件及複印件。

  (3)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複印件;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如果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為港、澳、臺人士或外國人,則提供回鄉證、臺胞證或護照的複印件。

  (4)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機構代碼申報表》,並加蓋單位公章;

  (5)分支機構需提供上級主管部門代碼證書複印件;

  (6)變更企業需提供工商部門核發的“企業核準變更通知書”原件及複印件。

  (7)辦理登出手續需提供工商登出證明或批准其成立的主管機關出具的登出證明,交回代碼證書正、副本及電子副本IC卡。

  根據《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對未在規定的期限內辦理代碼證申領、變更、登出、換證、年檢手續的組織機構,將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我局決定,對於已超過期限而尚未辦理相關手續的組織機構,責令在超過期限日起15天整改期內辦理,逾期不辦者,我局將按《辦法》規定予以處罰。

  特此通告。

  廣東省東莞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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