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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物價局確定四項污染物排污權交易基準價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13日 09:4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黃河新聞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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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12日,從省物價局獲悉,為促進污染減排,實現在總量控制條件下環境資源配置的最優化,依據《山西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權交易實施細則(試行)》,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省物價局確定了氨氮等四項污染物排污權交易基準價。新規定從2012年7月1日起試行,試行期為兩年。期間國家有新規定,按國家規定執行。

  排污權交易基準價實行政府指導價,按照“排污權交易價格不得低於交易基準價”的原則,採取“一次性補償”的辦法,氨氮、氮氧化物、煙塵和工業粉塵排污權交易基準價分別暫定為3萬元/噸、1.8萬元/噸、5000元/噸和4900元/噸。排污權交易手續費屬服務性收費,收費標準暫定為交易成交價格總額的1.5%,由排污權交易轉讓排污指標時的交易雙方各交納0.75%。環保部門出售政府儲備排污權的交易收益屬政府非稅收入,使用省財政廳統一印製的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收入納入省級財政預算,作為環境保護的專項資金,主要用於排污權收購、排污權有償使用及交易平臺的建設維護及相關的技術研究、環境質量改善、生態保護等。排污單位通過排污權交易轉讓排污指標所得收益歸排污單位所有。省排污權交易中心要按季度將排污權交易的實際情況、交易變化態勢分析等情況報省物價局、財政廳、環境保護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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