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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法“難産” 怎治“槍手”氾濫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12日 08:4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法院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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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鄭州、開封等地多所高校的師生構成了一張嚴密的替考網絡。這個網絡從2011年9月份開始物色“合格”“槍手”,並於2012年6月6日這一天,將大學生“槍手”送往開封、商丘、週口等地的僱主手裏。6月7日星期四,2012年高考第一天,就在讀者閱讀這篇報道之時,河南大學大一學生王堯將拿著這些憑證,以另外一個人的身份,坐在2012河南高考的語文考場上。(據6月8日《東南快報》)

  這充分説明,産業化的替考組織對所謂的考試規則和正義已沒了最起碼的敬畏感和信任感。

  我國目前對考試違規的處罰有三個法規。刑法第四百一十八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招收公務員、學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這僅適用於限于機關工作人員招生,對高考等行為無效。

  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産、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考試替考産業以及替考者,就算是擾亂了學校的正常考試秩序,並沒有觸犯刑律,處罰成本仍然很低。還有《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乾脆將處罰權力交給了“槍手”所在單位,而這些處罰很可能就是虛無。再説,這些部門根本就沒有執法權。明明已經嚴重挑戰了公平底線,給社會造成了巨大的公信力傷害,卻總是“不了了之”、“不痛不癢”,所以,才會有肆無忌憚的替考組織鋌而走險。

  國家教育考試法的立法工作早在2002年就開始準備了,2005年完成了草案,很多人為之歡呼,認為“公平考試”、“透明考試”終於找到了“司法靠山”,挑戰考試公信力的行為終於要受到嚴厲威懾了,對於考風考紀的改善、凈化和提升,也是一種積極推進。比如“考試中作弊將變為違法行為。一些團體性的惡性舞弊事件則將被追究法律責任,甚至刑事責任。”更重要的是,草案認定的法律責任從一般的教育處理到行政處分。如果觸犯了刑法,就會按照刑法的法律責任標準來認定。最高可以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後果特別嚴重的極個別案件可以追加刑期。

  也就是説,考試違規不僅是一種單純的教育違規,而且成了違法犯罪行為,甚至要追究刑事責任,違規成本加大了,違規者鋌而走險的動機就會受到遏制。這樣一來,人們對於考試規則、考試尊嚴的敬畏感就會提高。

  遺憾的是,這部法律草案公佈至今已經有7年時間了,現在仍然在“休眠”。而考試腐敗、作弊卻不會“休眠”,替考甚至形成了産業化,給社會造成了更多的誠信損失。

  希望“替考産業”現象成為倒逼國家教育考試法早出籠的“負面動力”。早日用法律制裁和鉗制肆無忌憚的腐敗和作弊現象。

  (作者係河南省開封市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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