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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萬股以上撤申報算“異常交易”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12日 06:0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京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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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記者 竇紅梅)一直以來,一些遊資和機構在新股上市期間,反復以大單、高價申報購買,未及成交又撤銷申報等手法,將新股價格迅速抬高,對普通投資者造成誤導。昨天,深交所正式發佈《新股上市初期異常交易行為監控指引》表示,今後出現上述異常交易行為的,交易所將可以採取限制證券賬戶交易、上報證監會調查等監管措施。

  深交所負責人表示,今後,對新股上市初期的異常交易行為將實施重點監控。而新股上市初期,明確限定在“新股上市之日起10個交易日”,包括新股上市首日和新股後續交易期間。新股上市初期出現新股被全天停牌情形的,交易所不中斷上述期間的計算。

  6種行為如果出現在新股上市首日,將被定義為“新股異常交易行為”。如開盤集合競價允許撤銷申報期間,以顯著高於新股發行價的價格、或以高於證券行情揭示的虛擬最新成交價5%的價格申報買入,且累計申報數量佔新股實際上市流通量的0.2%以上或在5萬股以上,隨後撤銷申報的;連續競價期間,以高於證券行情揭示的最新成交價2%的價格申報買入,且單筆申報數量佔新股實際上市流通量的0.2%以上或在5萬股以上等。

  除去新股上市首日,在新股後續交易期間出現8種情形,也將被定義為“新股異常交易行為。”如開盤集合競價允許撤銷申報期間,以高於前收盤價5%的價格申報買入後又撤銷申報,隨後申報賣出該證券;或以低於前收盤價5%的價格申報賣出後又撤銷申報,隨後申報買入該證券的;開盤集合競價允許撤銷申報期間,以高於前收盤價5%的價格或以高於證券行情揭示的虛擬最新成交價5%的價格申報買入,且累計申報數量佔新股實際上市流通量的0.2%以上或在5萬股以上,隨後撤銷申報等。

  深交所明確,如果投資者證券賬戶出現異常交易行為,交易所可以採取口頭或書面警示、約見談話、要求提交書面承諾等監管措施;情節嚴重的,交易所可以採取限制證券賬戶交易、上報證監會調查等監管措施。此外,如果一年內有2個以上客戶因新股異常交易行為被交易所採取限制交易措施的,深交所還將對券商等會員採取監管措施或者紀律處分,如約見高管談話;向會員發送監管函;視情況在會員範圍內予以通報批評等。

  深交所同時發佈了《關於加強新股上市初期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會員對客戶認真做好相關規則的宣傳解釋,有效抑制盲目炒新行為。深交所有關負責人表示,作為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配套措施之一,《監控指引》是深交所進一步提高監管透明度,實施精確監管的探索和嘗試。

  作者:竇紅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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