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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化異常交易行為 深交所設炒新高壓線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12日 04:3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證券時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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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券時報記者從深交所獲悉,《深圳證券交易所新股上市初期異常交易行為監控指引》日前正式發佈。該指引是深交所為全面落實證監會《進一步深化新股發行體制改革指導意見》、抑制新股炒作出臺的又一新舉措。《指引》通過細化新股異常交易行為的認定標準,明確交易監管的具體措施,強調會員的客戶管理職責,進一步加強了防範和抑制新股炒作的工作力度。

  《指引》明確,所稱新股上市初期,是指新股上市之日起10個交易日,包括新股上市首日和新股後續交易期間。新股上市初期出現新股被全天停牌情形的,不中斷上述期間的計算。

  《指引》規定了新股上市首日及後續交易期間異常交易行為的種類和量化的認定標準,區分開盤集合競價和連續交易時段,涵蓋虛假申報、高價申報、連續申報、大額申報、多個賬戶集中申報、漲停申報及封漲停等涉嫌影響新股價格的多種異常交易行為,並明確了各種類型異常交易行為的量化標準。《指引》還明確對發生新股異常交易行為的證券賬戶可以採取的監管措施,會員未按指引要求規範客戶新股交易行為的,交易所還將對會員採取相應監管措施。

  與徵求意見稿相比,正式發佈稿在充分吸收會員意見的基礎上,做出了如下修改與完善:明確新股後續交易期間的時間範圍;進一步細化新股後續交易期間的異常交易行為,增加連續競價期間高價申報、大筆申報和連續申報等三類異常交易行為;調整日內反向交易次數等量化指標;將“大額申報、連續申報”等表述修改為具體的量化指標和具體情形描述;對會員的客戶交易行為管理工作提出了進一步要求。

  針對新股後續交易期間的異常交易行為,正式發佈稿作出進一步細化,包括“開盤集合競價允許撤銷申報期間,以高於前收盤價5%的價格申報買入後又撤銷申報,隨後申報賣出該證券;或以低於前收盤價5%的價格申報賣出後又撤銷申報,隨後申報買入該證券的”、“開盤集合競價允許撤銷申報期間,以高於前收盤價5%的價格或以高於證券行情揭示的虛擬最新成交價5%的價格申報買入,且累計申報數量佔新股實際上市流通量的0.2%以上或在5萬股以上,隨後撤銷申報”等八種情形,均成為新股後續交易期間異常交易行為的量化指標。

  深交所有關負責人介紹,下一步,深交所將根據新股交易的特點,不斷優化、完善各項新股交易機制和監管規則,同時將結合市場實際情況,平穩有序地推出各項更為有效的措施,維護正常的新股交易秩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熱詞:

  • 交易期間
  • 交易行為
  • 深交所
  • 交易機制
  • 新股上市首日
  • 指引
  • 集合競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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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連續競價
  • 收盤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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