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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圖蠅頭小利 旅社老闆利用房間容留婦女賣淫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12日 04: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新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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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徐州6月11日電 (李東艷 馬以軒)一旅社老闆為“充分利用”房間,容留他人在自己的旅社從事賣淫活動,並從中抽取“蠅頭小利”,最終這個“經營有道”的老闆為此付出沉重代價。11日,江蘇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公佈一起旅社老闆容留他人賣淫案件,以容留賣淫罪判處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

  現年44歲的郭某經營著一個家庭旅社。由於競爭激烈,郭某經營的旅社一直生意冷淡。

  今年2月份的一天,郭某結識了婦女胡某、陳某二人,閒聊的過程中,胡某二人向郭某提出,想借用郭某的地方出賣皮肉以“賺些外快”,並承諾每做一筆“生意”就會給郭某一定的“提成”。聞聽此言,郭某不禁竊喜,覺得旅社房間空著也是浪費,把房間提供給胡某二人,房間利用起來了,還可以拿到“好處費”,遂欣然答應。

  2月26日下午,一名男子孫某進入郭某的旅社與胡某達成賣淫嫖娼的口頭協議後,在開好的房間內進行了“交易”。事畢,孫某給了胡某100元的費用,郭某則從中獲利30元。不多久,另一名男子張某也在郭某的旅社房間內與陳某“交易”,不料卻被前來巡查的民警當場抓獲。

  歸案後,郭某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法庭上,郭某後悔不已,他稱只怪自己一時糊塗,貪圖那‘好處費’,希望法院能夠對其寬大處理。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郭某為他人賣淫嫖娼活動提供場所,其行為已構成容留賣淫罪。鋻於被告人郭某歸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庭審中自願認罪,依法對其予以從輕處罰的同時給予一定的考驗期限。綜上,結合具體案情,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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