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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企行賄藥監局官員被罰10萬

發佈時間:2011年02月21日 10:1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京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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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中海醫藥有限公司和其直接負責的高管顧立君,夥同雲南通盛醫藥有限公司及其高管陳中,為使合作經營的多個藥品在國家藥監局藥審中心快速通過審評,行賄國家藥監局藥品評審中心陳海峰40萬元。昨天,記者獲悉,西城法院判決兩家公司構成單位行賄罪,分別判罰金10萬,分別判處兩負責人拘役六個月,緩刑六個月。

  現年41歲的陳海峰,案發前曾任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審評中心審評四部審評三組組長、審評八室主任。他主要負責對藥品註冊的申請進行技術審評,是新藥能否獲得資質、順利進入市場的關鍵環節。目前,陳海峰因利用職務便利,在明知相關藥品無生産廠家及研發單位信息的情況下,仍將不合格藥品予以審註解冊,並加速審批所申報的藥品,收受賄賂款130萬元,獲刑11年。

  陳海峰案件中的一個重要行賄者是顧立君。顧立君在案發前是浙江中海醫藥有限公司的總經理。兩人中間的介紹人是一個叫王芳(在逃)的女人,王芳是北京一家藥企的法人代表,與陳海峰關係密切。

  陳海峰稱,早在2004年,他通過關係給王芳提供了“甘草酸二胺”藥品的技術資料,後王芳把該藥品品種和另一個品種一併轉給了浙江中海醫藥有限公司,這兩個藥品品種都由他負責審評。2004年下半年,王芳打電話要陳父的銀行賬號,説浙江中海醫藥有限公司的老總顧立君想加快審批速度,要給40萬元。不久,有40萬元打到了陳父的賬戶上。

  這筆40萬的款項,是浙江中海醫藥有限公司、雲南通盛醫藥有限公司和兩公司高管顧立君、陳中,為使兩公司合作經營的多個藥品品種快速通過審評,給予陳海峰的好處費。

  法院審理認定,兩公司和兩名高管,均構成單位行賄罪。鋻於顧立君因涉嫌偷稅到案後,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行賄犯罪行為,屬自首,可從輕處罰;陳中在尚未被採取強制措施時,主動向偵查機關投案,並如實供述犯罪行為,屬自首,可從輕處罰。(記者王麗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