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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雙方各負50%責任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11日 14:1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清遠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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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遠日報訊(記者卓小疇 通訊員王棟)只因被積水濺到,均從事客運生意的雙方為此惡言相向,繼而相互扭打乃至訴至法院。近日,市中級法院在二審時維持一審原判:黃某和肖某雙方各負50%的責任。2011年5月1日晚上22時許,黃某(女)到火車站出站口招攬旅客坐車時,被同樣在此候客的肖某踩到的積水濺到身上,兩人隨即發生口角。期間,黃某用雨傘撥打肖某的手致其手指受傷出血。肖某跑下站臺回到自己的車上拿東西包紮傷口。事情本已告一段落,但黃某仍不依不饒追到肖某車邊,雙方隨即發生打鬥。肖某妻子見狀也與黃某發生扭打,黃某丈夫則試圖持鐵管毆打肖某。隨後,雙方被周圍群眾分開。當晚,黃某到醫院檢查和治療,用去醫療費千余元。黃某向法院起訴,要求肖某賠償其醫療費、誤工費等共計6000元。

  法院一審認定雙方均存在過錯,判決肖某對黃某的損失承擔50%的責任;黃某自己承擔50%的責任。一審判決後,兩人不服均向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黃某和肖某兩人都在火車站從事客運生意,理應和睦相處。肖某踩到積水濺到黃某後,本應主動向黃某道歉,化解雙方的矛盾。而黃某在事情發生時,也不該惡言相向。由於雙方均未能冷靜處理才導致最後的打鬥。黃某丈夫和肖某的妻子在兩人發生打鬥時,不僅沒有及時勸止反而參與到打架之中,雙方均有過錯。據此,法院一審確認肖某對黃某的損失承擔50%的責任,由黃某自己承擔50%的責任並無不當。市中級法院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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