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中國網絡電視臺|網站地圖
客服設為首頁
登錄

中國網絡電視臺 > 新聞臺 > 新聞中心 >

京華時報:期待官員下井帶來治理效應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09日 10:4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京華時報 | 手機看視頻


評分
意見反饋 意見反饋 頂 踩 收藏 收藏
channelId 1 1 1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1 -->

更多 今日話題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2 -->

更多 24小時排行榜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3 -->

  煤炭大省山西為煤礦安全再出新規:所有煤礦將實行安全生産掛牌責任制,市長、縣(市、區)長每月至少要下井一次檢查煤礦安全。

  經歷過無數次慘痛教訓的山西省,在煤礦資源整合“大手術”後,將從嚴治理的觸角深入到細微層面,以期讓煤炭安全生産形勢更加好轉。此次出臺煤礦安全生産掛牌責任制,也體現出政府對症下藥的精細化管理理念。

  分析前幾年煤礦事故頻發的原因,其中與政府部門的執法監管不力密切相關,礦難背後折射出的地方官員不作為,削弱了安全法規的威力。如何強化官員的執法監管責任,成為煤礦安全生産管理的關鍵性問題。正是意識到政府自身存在的問題,山西省要求市縣長每月下井,無疑是要給懶政的官員打上一針強心劑。

  很明顯,規定市縣長每月至少下井一次,目的不是讓地方官員作秀,而是想引起各級官員尤其是主管官員對煤礦安全的重視,借此強化他們抓安全監管工作的責任意識,以督促政府部門採取各種有效執法措施,減少煤礦安全事故的發生。如此細緻的指令性規定或許透出些無奈,但用意很明確,就是要讓最有責任也最有能力的安全生産監管主體承擔起危險成本,這樣才能對事故的發生起到減低作用,推動安全執法機制的正常運轉。

  當然,初衷良好的規定並不必然帶來治理實效。市縣長每月下井至少一次的要求能否落到實處,不僅關係政令的執行權威,而且決定其最終能否有效激活行政執法責任機制。從這個角度看,之前國務院辦公廳多次發文強調的礦領導下井制度就值得警醒,安監局也曾發文要求小煤礦領導每月下井不得少於10次,但實踐中這些規定被一些地方打了折扣。

  政策不僅在於規定得多麼好,更在於執行效果如何。為了防止走過場,山西省政府要求下井官員將職務、姓名在明顯位置掛牌公示,這有助於發揮礦工的監督作用,但這還不夠。有些問題必須明確:由誰採取何種方式檢驗市縣長是否每月下井一次?未下井應追究什麼責任、如何問責?如何防止一些官員長期“盤踞”在一個相對安全的礦井?又怎麼杜絕代替市縣長下井等弄虛作假現象?凡此種種,都影響著市縣長下井機制的最終結果。

  説到底,從礦領導帶班到市縣長下井,這些用心良苦的規定,都面臨著如何轉換成行動的執行力問題。公眾真正期待的,不是領導親身涉險,而是通過領導的親躬力行來激活正常的制度機制,從而獲得持久的治理效應。

熱詞:

  • 治理
  • 縣長
  • 煤炭
  • 效應
  • 山西省政府
  • 制度機制
  • 礦井
  • 安監局
  • 執行力
  • 礦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