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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判詞引用古語勸解父子和睦相處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08日 14:4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今日早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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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認為,‘內睦者,家道昌’,原、被告係父子關係,理應‘父慈子孝’,今後雙方應相互關心,相互照顧……”這是昨日上午杭州江幹區法院對一起父子之間撫養費糾紛一案的判決詞中的部分內容,法院一審駁回了26歲兒子向父親費某追索8萬元撫育費的訴訟請求。

  法官判詞

  引用古語勸解父子和睦相處

  其中“內睦者,家道昌”引自宋代人林逋再《省心錄》中“內睦者家道昌,外睦者人事濟”。其大意是:家庭內部和睦,家道就會昌盛;能與外面的人和睦相處,事情就能成功。在法院判決書的判詞中引用古語,這在杭州乃至浙江法院還是第一次,在國內也比較少見。

  今年3月26日,52歲的杭州男子費某被在上海一家銀行上班的兒子告上法院,兒子要求費某兌現與母親離婚時的約定,全額支付其在上高中和大學時的學費及生活費。5月11日,本案在江幹區法院開庭時,作為兒子代理人之一的費某前妻與費某在法庭上互相指責。

  在2009年,當時不足50歲的費某將剛大學畢業參加工作的兒子告上法院,要求兒子支付贍養費,費某的親生父母之間也是官司不斷。費某説,兒子從2009年以後就不再見他,也不給他打電話。

  至於自己和前妻、兒子之間官司不斷的原因,費某説,潮鳴苑的房産房改後,前妻和兒子瞞著他以218萬元偷偷出售,自己對此一點不知情也沒拿到一分錢。

  年輕女法官解釋

  不想割裂父子之情

  江幹區法院在審理兒子向費某起訴追討8萬元的撫育費官司時查明,早在1995年,費某與前妻(原告親生母親)協議離婚,當時雙方約定兒子由費某撫養,前妻每月支付撫養費,雙方對於房屋以“同宅分戶”形式共同居住。但實際上,兒子一直隨母親共同生活,由費某支付撫養費,至2005年,費某將其居住的部分房屋有償轉讓給兒子,房屋産權登記在前妻名下。2008年7月1日,兒子從大學畢業,目前從事金融行業工作。

  法院認為,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本案中,費某的兒子既已成年,且已工作,有穩定的經濟來源,能夠獨立生活,故其向費某主張撫養費缺乏法律依據;另外,關於兒子要求費某支付拖欠的撫養費的訴求,兒子提供的證據無法證明事實的存在,且該訴請已過訴訟時效,法院依法不予支持。據此,法院一審駁回兒子對費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該案審判長許烔是位法律研究生畢業的年輕女法官,在解釋判決書中引用古語時,許烔説這一句古語大家都可以看明白,引用古語進行判決説理主要出於好言相勸的目的,本案在法律上是不支持原告的,但出於情理上考慮並不是想割裂父子之情,希望父子之間能夠和睦相處,互讓互諒,維護家庭和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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