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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入住酒店摔傷 “提示牌”不能免責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07日 16:2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四川在線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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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在線消息(四川在線記者 曹實秋)2010年5月,年愈60歲的老蘇報名參加了某旅行社組織的南京、黃山、無錫“夕陽紅之旅”。達到黃山後,老蘇被旅行社安排入住到當地的一家快捷酒店。在去酒店吧臺倒水時,因地面濕滑老蘇不慎摔傷,後被送往醫院救治。後經鑒定,老蘇傷情屬九級傷殘。2011年9月份,老蘇以旅行社和酒店侵犯其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為由,將旅行社和酒店作為共同被告起訴至成都錦江區人民法院,要求二被告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賠償醫療費、精神損失費等共計22萬餘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旅行社作為旅遊經營者安排老蘇入住該酒店並無不當,因而旅行社不承擔賠償責任。事故發生時,酒店在吧臺附近雖設立了“小心地滑”的警示牌,但對地面濕滑的情況並未採取積極有效的防範措施,未完全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當承擔與過錯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老蘇對“小心地滑”警示重視不足,具有一定過失。綜合以上因素,終判決酒店承擔70%賠償責任,共計107367.04元。

  法官提醒:

  “安保義務”是從事經營活動或社會活動主體應盡的法定義務,往往與餐飲、住宿、娛樂和其他經營活動等行業相關,與消費者生活息息相關。對此,《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都有相關明文規定。同時,《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旅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第十四條規定:“因旅遊輔助服務者的原因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財産損失,旅遊者選擇請求旅遊輔助服務者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旅遊經營者對旅遊輔助服務者未盡謹慎選擇義務,旅遊者請求旅遊經營者承擔相應補充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據此,消費者如是通過旅行社參團旅行過程中遭受人身、財産損害的,可要求旅行社等承擔相應責任,依法維權。

熱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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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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