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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旅遊糾紛案司法解釋明確精神損害求償範圍

發佈時間:2011年04月02日 15:2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光明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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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隨著旅遊産業規模的不斷擴大,如何通過立法更好地保護旅遊者權益,促進旅遊業的發展,已成為當務之急。

  一

  旅遊法的調整對象包括縱向和橫向兩種旅遊法律關係。縱向的旅遊法律關係主要是強調國家應加強對旅遊業的宏觀調控和行政管理監督,以保證旅遊業的協調發展,更多屬於行政法的調整範疇。橫向關係主要是調整平等旅遊法律關係主體之間的旅遊協作關係,使旅遊消費者和旅遊服務者在旅遊過程中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相對完善的旅遊業法律體系應當由旅遊基本法與一系列專門法共同組成。由於我國已經頒布的旅遊法律法規以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地方性法規居多,因此旅遊立法的具體內容需要全面參考已有的部門規章等法律法規,並在內容和手段上進一步充實完善。立法工作中可以積極吸收和歸納現有的旅遊行政法規規章及地方性法規,構建旅遊法律體系的主框架,以便更好地為我國的旅遊産業發展服務,更好地維護旅遊者權益,使我國的旅遊産業發展進一步沿著法制化軌道運行。

  二

  我國人民法院在審理旅遊糾紛過程中,依據的主要是《民法通則》、《合同法》以及《侵權法》相關規定。2010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旅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成為未來解決旅遊糾紛的重要依據。

  《規定》適應旅遊業發展和司法審判實踐的需要,在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予以頒布,填補了民事審判中專門針對旅遊活動進行法律調整的立法空白,在《旅遊法》制定之前,它是迄今為止我國最高級別的旅遊活動專門民事規範,進一步完善了我國的旅遊民事法律制度。《規定》對消費者普遍關注的焦點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理清了旅遊案件中經常面臨的幾個法律難點問題,為規範我國旅遊市場增添了新的法律依據。

  第一,《規定》認為旅遊者享有損害賠償的自由選擇權。

  在維護自身權益時,旅遊者可在旅遊經營者、旅遊經營輔助者間自由選擇賠償主體,還可以自由選擇利用違約還是侵權作為案由。《規定》同時對侵權之訴和違約之訴的賠償範圍給予明定,以便使旅遊者能夠得到更及時全面的損害賠償。

  這裡的旅遊經營者是以自己的名義經營旅遊業務,向公眾提供旅遊服務的人。組團旅遊中組團旅行社的性質就是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是與旅遊經營者存在合同關係,協助旅遊經營者履行旅遊合同義務,實際提供交通、遊覽、住宿、餐飲、娛樂等旅遊服務的人。例如地接旅行社、旅遊者入住酒店的經營者性質上就是旅遊輔助服務者。法院可以根據旅遊者自主選擇的案由處理糾紛。由於組團旅行社一般和旅遊者在同一地區,旅遊者為了訴訟的便利,常以違約之訴直接起訴組團旅行社,如果組團旅行社本身就沒有多少資産可供賠償,同時酒店自身又存在過錯,此時旅遊者多半會選擇侵權之訴,讓作為旅遊輔助服務者的酒店承擔賠償責任,這些都是旅遊者自由選擇權利的體現。

  第二,《規定》以旅遊者權益保護為中心,賦予旅遊經營者更加全面的謹慎注意義務。

  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對旅遊者應履行告知、警示義務,其負有的安全保障義務標準更高。例如:旅遊者在自行安排活動期間、不參加旅遊行程的活動期間、旅遊者經導遊或者領隊同意暫時離隊的個人活動期間遭受人身損害、財産損失,旅遊經營者未盡到必要的提示義務、救助義務,旅遊經營者也要承擔相應責任。這是由於旅遊活動過程中,旅遊者雖然多是成年人,但是在陌生的環境中,個人對具體危險的認知力大大下降,旅遊經營者所肩負的照顧義務更加嚴格全面,這更符合旅遊活動的自身特點。

  第三,對於合同的變更和解除,《規定》更傾向於保護旅遊者的權益。

  旅遊行程開始前或者進行中,如果旅遊者單方解除合同應予准許,旅遊者支付合理費用後,剩餘旅遊費用旅遊經營者需退還,且不承擔高額懲罰性違約金或定金責任。但如果旅遊經營者變更或者轉讓合同則必須取得旅遊者同意,否則旅遊經營者承擔違約責任。當然如果因不可抗力等不可歸責于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的客觀原因導致旅遊合同無法履行,旅遊經營者、旅遊者請求解除旅遊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可以看出《規定》在充分維護旅遊者合法權益的前提下,較好地平衡了旅遊者、旅遊經營者與旅遊輔助服務者三方的利益關係。

  第四,確立了旅遊者是普通消費者的法律地位,明確了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範圍。

  《規定》著重強調旅遊欺詐應該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雙倍賠償的規定,但旅遊經營者雙倍賠償的並不是旅遊者所付出的全部旅遊費用,而是其遭受的損失,因此具體賠償範圍還需要進一步細化才更具有可操作性。《規定》對於學界多有爭議的旅遊合同違約賠償中是否包括精神損害賠償問題給予回答,對於違約之訴的精神損害賠償不予以支持,如果變換案由為侵權之訴,精神損害賠償視案件具體情況可以給予支持,這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基本原則保持一致。

  三

  在旅遊法律制度體系建立過程中,旅遊執法和管理也應進一步加強。例如,旅遊項目規劃開發與生態環境保護密切相關,在開發過程中應嚴格執行《環境保護法》中規定的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力爭在未來立法中把環境影響評估作為必須具備的前置行政審查程序,具有一票否決權,把生態環境破壞程度降到最低。旅遊行政部門可以聯合司法機關依法對各類破壞生態環境建設景區的違法案件嚴加懲處,使生態環境保護機制法制化。同時在相關行政處罰立法中,通過行政法規、行政程序的不斷完善,進一步保障旅遊規劃的科學性以及生態環境保護的可持續性。

  在旅遊管理工作中,工作的重點內容是對各項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制定、實施和檢查。努力加強旅遊服務水平的監管和旅遊執法隊伍建設,明確旅遊執法主體的法律地位,在《行政許可法》、《行政處罰法》的授權範圍內,公平維護各方權益,提高旅遊部門的依法行政能力,把旅遊市場管理納入法制化軌道。楊振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