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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名商業冠名管理辦法7月1日實施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07日 13:1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城市快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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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北方網訊:不是所有的地名都可以做商業冠名的,一次性投入的商業地名同樣具備“有效期”。為加強本市地名商業冠名的管理,適應市場經濟和城市建設的需要,《天津市地名商業冠名管理辦法》7月1日實施。

  人們常聽到的“地名商業冠名”,其實就是人民政府將地名冠名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地名冠名人,由地名冠名人向市人民政府支付地名冠名費的行為。通常會以企業名稱、企業商標名稱以及特指企業文化、企業形象的選定詞語,對本市的居民住宅區、廣場、綠地、橋梁、建築物、構築物等地理實體進行地名商業冠名。但不是所有的地名都可以進行商業冠名的,即將實施的《天津市地名商業冠名管理辦法》中明確規定,具有紀念意義和歷史文化傳承等需要保護的地名,應當列入天津市歷史地名保護名錄,不得商業冠名。

  根據規定,地名商業冠名的使用年限不得少於30年。地名商業冠名採取協議或者拍賣的方式進行。採取協議方式的,同等條件下投資者有優先冠名權。採取拍賣方式的,市地名主管部門委託有資質的單位進行拍賣,併發布拍賣事項公告。採取協議或者拍賣方式的地名冠名費均不得低於市地名主管部門確定的最低費用。

  地名商業冠名,應當由市地名主管部門與地名冠名人簽訂地名商業冠名合同。地名冠名人應當向市地名主管部門一次性支付地名冠名費,市地名主管部門核發標準地名證書並公告。未一次性支付地名冠名費的,由市地名主管部門收回地名冠名權。

  經批准的商業冠名地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和轉讓。地名商業冠名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於屆滿前一年向市地名主管部門申請續期。經市地名主管部門評估准予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地名商業冠名合同,依照合同約定支付地名冠名費。地名商業冠名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未續期的,地名冠名權終止。原商業冠名地名不再使用,重新命名。地名商業冠名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內,地名冠名單位因登出、撤銷等原因終止的,其地名冠名權自行終止。記者王月

熱詞:

  • 地理實體
  • 有效期
  • 天津市地名商業冠名管理辦法
  • 冠名權
  • 合同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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