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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回應“土地期滿無償收回”:續期未批准才收回

發佈時間:2011年01月18日 15:2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新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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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回應頁面截圖

  中新網1月18日電 日前,有媒體報道,2011年上海土地交易市場首拍落幕,但其《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預申請須知》中顯示,土地期滿後的處理方法為“出讓人無償收回”。這一“史無前例”的規定,一經報道立即引發了業界和消費者的極大爭議。

  1月17日,上海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在其官方網站上發佈通知,回應“無償收回”稱,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申請續期,因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未獲批准的,由出讓人無償收回。

  全文如下:

關於預申請須知所載出讓合同信息中“土地期滿後的處理方法”相關內容説明的通知

  根據《上海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第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條的規定:

  第二十七條 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本合同項下宗地的,應當至遲于屆滿前一年向出讓人提交續期申請書,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項下宗地的,出讓人應當予以批准。

  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

  出讓人同意續期的,土地使用者應當依法辦理出讓、租賃等有償用地手續,重新簽訂出讓、租賃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支付土地出讓價款、租金等土地有償使用費。

  第二十八條 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申請續期,因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未獲批准的,土地使用者應當交回國有土地使用證,並依照規定辦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登出登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由出讓人無償收回。出讓人和土地使用者同意本合同項下宗地上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按本條第 項約定履行:

  (一)由出讓人收回地上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並根據收回時地上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殘余價值,給予土地使用者相應補償;

  (二)由出讓人無償收回地上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第二十九條 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沒有申請續期的,土地使用者應當交回國有土地使用證,並依照規定辦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登出登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由出讓人無償收回。本合同項下宗地上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由出讓人無償收回,土地使用者應當保持地上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為破壞。地上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讓人可要求土地使用者移動或拆除地上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恢復場地平整。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預申請須知》第三條第(二)款第9項“土地期滿後的處理方法”是針對《上海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第二十八條的內容,明確該宗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申請續期未獲批准的,該宗地上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處理方式。

  特此通知

  上海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