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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魯木齊擬修訂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管理條例 7種情形不得設置戶外廣告設施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07日 09:4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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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場突如其來的大風,吹落城市的廣告牌,不但影響市容,還有可能造成人身傷亡。戶外廣告設施如何應對惡劣天氣,成為立法部門關注的問題。近日提交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審議的《烏魯木齊市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管理條例(修訂草案)》,對戶外廣告設施應對惡劣天氣要採取的措施進行了規定。

  修訂草案規定,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者應當定期對戶外廣告設施進行安全檢查。遇有大風、暴雨預警預報和其他惡劣天氣時,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者應及時採取加固、斷電等安全防範措施,排除安全隱患。

  修訂草案要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建立巡查機制,及時查處戶外廣告設施設置違法行為,加強對戶外廣告設施的安全檢查,發現戶外廣告設施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責令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者限期採取有效措施排除安全隱患。未採取措施排除安全隱患的,將受到相應處罰。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人身損害的,要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城市中,戶外廣告設施無處不在,但有些地方卻是廣告牌的“禁地”。修訂草案規定,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的;影響市政公用設施、交通安全設施、消防安全設施、交通標誌正常使用或者妨礙車輛和行人通行的;妨礙他人生産經營或者影響居民生活、影響他人對建(構)築物使用權益的;利用違章建築、危險房屋及其他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建(構)築物和設施的;國家機關、學校、文物保護單位、名勝風景點的建築控制地帶;利用樹木、佔用綠地或影響園林景觀的;以及政府禁止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的其他區域等,這7種情形不得設置戶外廣告設施。

  設置發佈的戶外商業、公益廣告要按規定標明戶外廣告設置審批字號。戶外商業廣告版面閒置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逾期閒置的,要臨時以公益廣告內容代替。

  城市裏花花綠綠的廣告牌,是城市一道靚麗的風景,這道風景有了破損或設置雜亂無章,就會影響到市容。修訂草案對此也作了相應的規定:戶外廣告設施要根據城市風貌、格局、城市規劃確定的區域功能、道路特點等統一規劃,整體設計,分區控制,合理佈局,保證城市容貌的整體美觀。

  另外,戶外廣告設置者應加強對戶外廣告設施的日常維護保養,保證戶外廣告設施的整潔、美觀。戶外廣告設施和戶外廣告內容中的圖案、文字出現燈光顯示不全或者破損、污跡、褪色、變形等情況時,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者要及時予以維修、更新,並在修復前停止使用。

  利用公共場地及其空間設置戶外商業、公益廣告設施,要通過招標、拍賣的方式取得設置權。利用非公共場地及其空間、建(構)築物以及公共交通工具設置戶外商業、工藝廣告設施,其業主或者管理者可通過協議委託進行設置權的統一拍賣。經批准的戶外商業、公益廣告設施的設置權限不得超過5年。

熱詞:

  • 戶外廣告
  • 公益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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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安全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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