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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魯木齊市公共場地戶外廣告擬招標、拍賣設置權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28日 13:1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疆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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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日報訊(記者熱娜烏布力報道)今後,烏魯木齊市利用公共場地及其空間設置戶外商業、公益廣告設施的,應當通過招標、拍賣的方式取得設置權。5月25日,烏魯木齊市人大常委會聽取了《烏市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管理條例(修訂草案)》。

  為了加強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管理,規範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行為,由烏市城管委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此條例的修訂草案。

  修訂草案為明確烏市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的原則,規定“廣告戶外設施應當根據城市風貌、格局,城市規劃確定的區域功能、道路特點等統一規劃,整體設計,分區控制,合理佈局,保證城市容貌的整體美觀。戶外廣告設施的設計風格、造型、色調、體量、形式、位置、朝向、高度、材質應當與周圍環境相協調。

  為明確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者的責任規定,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者應當定期對戶外廣告設施進行安全檢查。遇有大風、暴雨預警預報和其他惡劣天氣時,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者應當及時採取加固、斷電等安全防範措施,排除安全隱患。戶外廣告設施達到設計使用年限時,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者應當及時予以更新。

  為加強對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行為的監督,及時排除安全隱患,規定“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戶外廣告設施的安全檢查,發現戶外廣告設施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責令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者限期採取有效措施排除安全隱患”。因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人身傷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另外,對於因城市建設需要,需拆除依法設置的戶外廣告設施的,應按照《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提前15日書面通知設置人,由此給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應依法給予補償。

熱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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