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中國網絡電視臺|網站地圖
客服設為首頁
登錄

中國網絡電視臺 > 新聞臺 > 新聞中心 >

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有房屋 第三人善意購買 另一方不得要求返還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07日 09:2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天津日報 | 手機看視頻


評分
意見反饋 意見反饋 頂 踩 收藏 收藏
channelId 1 1 1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1 -->

更多 今日話題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2 -->

更多 24小時排行榜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3 -->

  案例:孫某與蘇某為夫妻關係,但感情不睦,在雙方正在協商離婚期間,丈夫孫某未經蘇某同意,擅自通過仲介公司將與蘇某共有的房屋以市場價格售與吳某並辦理過戶手續。吳某之前與孫某素昧平生,蘇某知曉共有房屋售與他人後,以其丈夫售房未與其協商為由,將孫某與吳某訴至法院,要求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吳某返還已購房産。本案經法院審理後查明,丈夫售房確屬在妻子不知情下所為,但吳某屬善意購房人,最終法院判決駁回妻子蘇某要求吳某返還房産的訴訟請求。

  律師評析:根據《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一條規定“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産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吳某通過仲介公司與孫某相識,並以合理對價支付購房款後辦理産權登記手續,吳某屬於善意購買人且該房物權已發生轉移,因此,蘇某要求吳某返還房産的主張不能得到法律支持,蘇某雖敗訴,但是並不意味著權利無從保障,根據法律規定,“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綜上,若孫某與蘇某離婚時,蘇某對孫某擅自處分共有財産造成的損失部分,可以要求孫某賠償。

  北京盈科(天津)律師事務所 朱曉麗

熱詞:

  • 吳某
  • 蘇某
  • 房屋買賣合同
  • 孫某
  • 第三人
  • 夫妻一方
  • 返還
  • 要求確認
  • 夫妻關係
  • 共有財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