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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擬出新規促書面意見"落地"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06日 13:5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東方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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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方網6月6日消息:據《新聞晚報》報道,今天上午,市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四次會議聽取《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代表書面意見的規定(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修訂草案)的説明。

  此次修訂草案對代表書面意見的“答覆和落實”進行細化。其中增設規定,明確要求“有關機關、組織將辦理結果答覆代表後,應當對代表書面意見進行跟蹤辦理。答覆承諾代表在相應期限內解決的,應當在解決問題後告知代表;因客觀情況發生變化而未能落實答覆意見的,應當向代表書面報告有關情況,同時抄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代表工作機構和有關歸口負責機關。”

  修訂草案還規定,代表可以對書面意見的辦理情況和辦理結果的落實情況進行視察,並且要求“有關機關、組織應當認真接待代表,如實介紹情況,聽取代表意見”。

  此次修訂草案明確規定,代表對答覆不滿意的,可以將具體意見告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代表工作機構、有關歸口負責機關或者有關歸口負責機關將書面意見交有關機關、組織再做研究辦理,在一個月內再次答覆代表。還要求“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代表工作機構或者有關歸口負責機關督促有關機關、組織做好再次辦理答覆工作”。

  對於備受關注的書面意見辦理期限問題,目前修訂草案進一步明確。規定有關機關、組織應當自交辦之日起三個月內將書面意見的辦理結果答覆代表。對於涉及面廣、處理難度大的書面意見,確實不能在限期內辦理完畢的,應當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代表工作機構報告,經同意,可以適當延長,延長時間最多不得超過三個月,並及時告知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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