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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明確規定填湖建房最高可罰款50萬元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06日 13:1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廣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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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廣網武漢6月6日消息(湖北臺記者張瑞芳)據中國之聲《央廣新聞》報道,呼喚16年之久的《湖北省湖泊保護條例》終於出臺,將於10月1日實行。這是湖北首部湖泊保護條例,8項制度創新明確了湖泊保護的責任主體、範圍,對填湖造地等10項“明令禁止”行為將依法罰款處罰。

  湖北省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王亞平在接受採訪時明確指出,設計的條例不可能解決所有的問題,但是要重點解決的一個問題是保護優先的問題,在湖泊的管理利用保護上要做到保護優先。為了保障保護優先,《條例》在八個方面實行了一些制度創新,比如説對湖泊實行保護的名錄製度,給每一個湖泊建立檔案。

  之前湖泊保護基本上是各個部門“九龍治水”,這是湖泊保護的難點,這次《條例》明確規定了湖泊保護要實行首長負責制,將納入各地政府一把手的考核體系;同時各個部門管理上,確定了水行政部門是責任主體。可以説從制度上解決了各部門互相推諉的問題。

  此外還值得一提的是,《條例》確定實行公眾參與、舉報、獎勵的制度。《條例》明確指出,政府應當定期發佈湖泊保護的相關信息來保障公眾的知情權和參與權,每個人都有權利來保護湖泊,每個人也都有義務對損害危害湖泊的行為進行舉報。

  2012年4月,沙湖填湖建房、建公園的新聞曾引起輿論強烈反響,針對近年來頻繁出現的填湖建房、圍湖養殖、水污染等現象,《條例》明確制定了“十項禁止”,針對在保護區內建設與防洪、改善水環境無關的建築物,填湖建房、圍湖養殖等行為都做出了明確的處罰規定。對於填湖建公園的行為,《條例》明確規定,首先要責令恢復原狀,然後要處以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上的罰款;對於圍湖養殖這類會危害湖泊的經濟行為,首先責令它恢復原狀,沒收它的違法所得,此外還會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上的罰款;而對武漢近年來出現的一些山塘等水污染行為,《條例》也明確要採取“一刀切”的方式,不留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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