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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規定填湖建房最高可處以罰款50萬元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31日 18:1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經濟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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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讓“城市明珠”變成“城市之淚”,一切破壞湖泊水質、影響湖泊生態的行為將被重罰,政府護湖治湖的成效直接關係到“一把手”、分管領導和部門負責人的政績考核甚至頭上的烏紗帽……

  昨日,《湖北省湖泊保護條例》經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30次會議審議通過,將於10月1日正式實施。這部備受社會期待和關注的地方性法規,歷時16年終於出臺,結束了“千湖之省”湖泊保護無法可依的歷史。

  本報摘錄《條例》若干亮點,邀請省人大法制委員會、省水利廳等單位負責人進行解讀。

  一湖一檔建立“湖泊志”

  摘錄:湖泊保護實行名錄製度。省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發展改革、環保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湖泊的功能、面積,以及應保必保原則擬定和調整,由省政府確定和公佈,並報省人大常委會備案。

  實行湖泊普查制度。縣級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定期實施湖泊狀況普查,建立包括名稱、位置、面(容)積、調蓄能力、主要功能等內容的湖泊檔案。

  解讀:為每一個湖泊建立“檔案”,由省政府圈定“湖泊保護名錄”,並實行動態管理,這種立“湖泊志”的做法,借鑒外地經驗,又有湖北特色。

  湖泊保護挂鉤官員任職、獎懲

  摘錄:湖泊實行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跨行政區域的湖泊保護工作,由其共同的上一級政府和區域內政府負責。

  縣級以上政府應將湖泊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上級政府對下級政府湖泊保護工作實行年度目標考核,考核結果作為政府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部門負責人任職、獎懲的重要依據。

  縣級以上政府應建立和完善湖泊保護聯動機制,實行聯席會議制度。

  解讀:長期以來,“九龍治水”成為湖泊難治的根源,各級政府、各部門之間互相推諉的現象屢見不鮮。《條例》將湖泊保護行政首長負責制、年度目標考核機制和工作聯動機制上升到立法層面。

  填湖建房最高罰款50萬

  摘錄:縣級以上政府劃定湖泊保護範圍,包括湖泊保護區和湖泊控制區。在湖泊保護區內,禁止建設與防洪、改善水環境、生態保護、航運和道路等公共設施無關的建築物、構築物。禁止填湖建房、填湖建造公園行為。

  違反以上規定,由縣級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並沒收違法所得。禁止在湖泊保護區內填湖造地、圍湖造田、築壩攔汊以及其他侵佔和分割水面的行為,違者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解讀:近年來,各種“湖景房”如雨後春筍,經調查,其中部分是填湖建房。各種填湖造地、造田、建公園的現象屢禁不止。針對填湖建房、填湖建造公園行為從重處罰,是吸收二審意見後增加的條款,非常具有現實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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