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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聊城真有現實版“葫蘆僧判斷葫蘆案”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05日 10:2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江蘇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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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28日,山東聊城市的張殿泉愣楞地看著聊城市東昌府區法院的判決書,怎麼也想不通,肇事者在逃半年後被追逃抓回,且不積極賠償,一個過失致人死亡罪本應該判3—7年,怎麼能才判2年6個月呢?另外,去年春天同在聊城市的茌平縣,同一種類型的案子按城鎮居民給付的死亡賠償金,自己父親在工廠工作三年,咋就被判為農村居民了呢?張殿泉認為,東昌府法院是“葫蘆僧判斷葫蘆案”。(6月5日和訊網)

  葫蘆僧判斷葫蘆案,這是《紅樓夢》中的事情,難道真的出現在了現實生活中?從報道來看,張殿泉對法院的判決書存在兩點疑問:一是“量刑畸輕”,二是賠償“同命不同價”。失去父親之痛的傷口本來沒有癒合,法院的判決似乎又在張殿泉的傷口上撒下了一把鹽。

  根據刑法規定,過失致人死亡罪應判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法院判決2年6個月,顯然依據是“情節較輕”。而據報道,肇事者為山東莘縣十八里鄉西李村黨支部書記李某臣,受害者家屬稱李某臣背景很深,法院認定“情節較輕”是否和這些有關係呢?需要法院一個解釋,也需要有關部門查實。

  “同命不同價”的問題,近年來屢屢發生。儘管各地有各地的政策,但在同一個聊城市,案件內容也大抵相同,而在判決上,怎麼就一個按照“城鎮居民”給付死亡賠償金,而另一個則按“農村居民”給付死亡賠償金呢?聯絡到“受害者家屬稱李某臣背景很深”,不知這其中是否有貓膩?

  法院辦案當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但是,對於死者家屬提出的這兩個問題,不僅死者家屬疑竇叢生,就連作為旁人的筆者也百思不得其解。既然如此,作為社會公平正義的維護者,作為百姓依法維權的最後一道防線,法院顯然應該有個説法,不能將此案一判了結。

  與此同時,既然死者家屬有諸多疑問,相關部門也應該依法調查:李某臣背景很深和法院判案到底有沒有關係,有多少關係?當下社會處於轉型期,各種矛盾錯綜複雜,各種衝突此起彼伏,只有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狀態,把衝突消滅在襁褓之中,才是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的題中之意,才是建設和諧社會的應有之舉。

  (來源:中國江蘇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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