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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丹東檢察院探索適用"排除合理懷疑"辦理公訴案件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05日 09:5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正義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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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義網遼寧6月5日電(記者 劉鍵 通訊員 陳國祿) 遼寧省丹東市檢察院公訴二處在組織學習修改後刑訴法過程中,嘗試探索適用修改後刑訴法中“排除合理懷疑”的規定辦理公訴案件,3月下旬以來,運用這一證明標準辦理案件10件,已提起公訴4件。

  修改後刑訴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證據確實、充分”必須同時具備的三個條件,其中的“排除合理懷疑”條件,確立了檢察官和法官對案件證據和事實的認定要達到“內心確信”的程度。丹東市檢察院公訴二處在辦理張某等7人涉嫌販賣毒品案時,發現公安機關對索某買進毒品的事實,沒有排除其本人吸食、提供給他人吸食等其他可能性,不能確定性地認定索某就是為賣而買的販賣毒品犯罪事實,沒有做到排除合理懷疑。對此,該院研究決定將索某另案處理,要求公安機關從與索某有聯絡的吸食、注射毒品人員入手,繼續收集證據,另行移送起訴。該案其他犯罪嫌疑人則被及時提起公訴,既保證了案件的起訴質量,又保持了對毒品犯罪的高壓態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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