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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因股權糾紛上法庭 離婚找前夫要50萬違約金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04日 11:4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城市快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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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北方網訊:昔日夫妻辛苦創業,成立註冊資金500萬元的公司。隨著夫妻離異,公司的股權也發生變化。如今,因公司股權糾紛對簿公堂,前妻依據股權轉讓協議,要求男方承擔50萬元違約金。這個訴請會不會得到支持呢?

  案件回顧

  未按期給付轉讓金 昔日夫妻對簿公堂

  吳女士與李先生十年前在津相識,並結為夫妻。二人憑著吃苦耐勞的敬業精神以及精明的經商頭腦,在短短6年時間裏,成立了具有500萬元註冊資金規模的公司。吳女士佔公司60%的股份,李先生佔公司40%的股份。2010年,二人因感情不和離異。

  2011年1月,吳女士以公司陷入僵局起訴要求解散公司。經法院多次調解,二人達成股權轉讓協議,約定李先生出資400萬元收購吳女士名下的60%股權,每月28日之前給付10萬元,直至400萬元轉讓金給付完畢,吳女士協助李先生至工商局辦理股權轉讓事宜。同時還約定,如李先生違約逾期15日以內,按應付股權轉讓金的日1%支付違約金,超過15日吳女士有權解除協議,並要求李先生承擔50萬元違約金。協議簽訂後,吳先生撤訴。

  2012年1月,由於公司擴大經營,資金緊張,李先生未按期給付吳女士股權轉讓金,直至2012年4月底逾期四個月未給付。吳女士起訴到法院,要求繼續履行股權轉讓協議同時判令前夫李先生支付其50萬元違約金。本案被告李先生找到擊水律師事務所求助,鄭曉雲律師做他的代理人。在鄭曉雲的努力下,法院最終未支持原告訴請50萬元違約金的請求,而是按中國人民銀行發佈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二倍,計算違約金數額。

  律師評析

  原告主張履行合同

  50萬違約金未支持

  天津擊水律師事務所鄭曉雲律師認為,本案的焦點在於原告按照股權轉讓協議約定主張的50萬元違約金能否獲得支持以及被告認為違約金過高要求降低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首先,50萬元違約金能否獲得支持。本案中股權轉讓協議中,對於違約先後兩次進行約定,第一次約定為逾期支付股權轉讓金,應按股權轉讓金的日1%支付違約金;第二次約定逾期超過15日的,原告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被告支付50萬元違約金。律師認為,對於50萬元違約金,只有在解除合同的前提下才可主張,而本案中原告主張繼續履行合同,故不能主張50萬元的違約金。

  其次,違約金能否降低。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14條第二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同時,依據《合同法解釋二》第29條第二款之規定,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14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本案中被告逾期支付股權轉讓款,對於原告最大的損失也不過於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四倍。而原被告約定的違約金,無論是按股權轉讓金的日百分之一計算,還是約定的50萬元,都明顯過高,因此被告要求降低違約金符合法律規定。

  本案最終法院採納代理人意見,將50萬元違約金減低至中國人民銀行發佈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二倍計算違約金數額,合計2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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